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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层实践与法律思考

时间:2020-09-02 10:44:00  作者:李小东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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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基层检察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施以来,呈现被逐步接受推进的态势,可以说,总体上讲取得了较好成效。不过,该制度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推进难点,对此,笔者进行了梳理,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步被多方接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快速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该制度实施方始,控辩审三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不适应,控方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妥善处理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时,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辩方担心辩护权弱化;审方考虑定罪与量刑的权力被分化。

  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实践、争论、完善,认罪认罚制度逐步将刑事诉讼发展为“两种模式”,即认罪模式和不认罪模式。在两种模式之中,不同司法机关的工作重心不同。可以预见的是,刑事案件的上诉率、申诉率会得到相当程度的控制。

  实践中,不少认罪认罚的案件也取得了较好效果。从检察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不少认罪认罚案件,均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矛盾得以化解在基层,选择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被依法从轻处理。司法机关通过办理该类案件,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在此基础之上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可以说,办案已成为推动认罪认罚制度发展的内生动力。

  在此过程中,检察官的能力也得到了多方位的锻炼。比较突出的表现是,一方面量刑能力得到了加强,从宏观关注量刑问题转向具体的量刑操作,从提出有幅度的量刑建议向确定的量刑建议转变,这就必然要求检察官投入更多的精力去思考量刑问题,进一步精准考虑定罪的妥当性问题。

  另一方面,检察官的沟通协调能力也得到加强,因为既要做好案件当事人的工作,提升释法说理的能力,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也要认真听取相关意见,在反复权衡当中作出取舍。与单纯的定罪能力相比,认罪认罚制度需要检察官不断提升内在修养,以更全面的能力适应发展形势。

  制度适用面临确定刑提出等难点

  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任何制度的实施都需要有一个理念认同的过程。尽管认罪认罚制度正逐步被接受,但需要完全被诉讼参与各方认同,还需要长期的司法实践。

  理念不同,工作不能形成合力,反而可能影响制度改革的进程。但必需认知到,通过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通过诉讼当事人真切的感知,通过不断地从实践到完善,通过整体诉讼理念,甚至于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诉讼模式的转换,司法理念之间的相互渗透总归是大的发展趋势。

  从犯罪主体是否认罪的角度来看,刑事案件的常态无非是三种:认罪、不认罪、犹豫中。对于第一种情况,工作顺理成章;第二种情况,工作没有结果;第三种情况真正成为问题。犯罪主体希望从认罪当中获取既得的利益,包括减少指控或者降低量刑。当犯罪主体是否认罪成为定罪或者量刑重要的根据时,如何规制这种协商才是真正的挑战。

  确定刑的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难点,这与量刑活动的复杂情况相关,面对只得臆会不可言传的量刑技巧,对于平日缺少量刑实践的检察官而言,不啻为陡峭的山峰。为此,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制度尚未被完全接受之际,确定刑建议更宜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渐进发展推进。

  认罪认罚制度事关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与之匹配的是相关制度的保障不能缺位,否则容易让人误认是该制度本身的不足,进而影响改革的集成效应。比如值班律师的履职并不能完全满足制度实施的需求,有流于形式的危险;反悔案件的上诉和抗诉问题仍需要较为明确的规定和指引;内部考核的预警机制(如案件比)应当放到该制度实施的下位去考虑。

  建议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相关配套制度

  继续加大认罪认罚从宽推进力度至关重要。从相关统计数据看,区域、层级之间的不平衡始终存在。有的地方检察院实施率达到90%以上,但有的地方检察院实施率不足50%。数据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一条就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将之作为主责主业来抓。没有一定的数据规模,就不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就缺乏更多实践检验的机会,也失去更多反思的可能性。

  因此,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需要持之以恒地抓好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进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更应当将转变诉讼模式的理念向前、向后传导,争取侦查、审判环节的理解和支持,通过不断地宣传、推进、交流、探讨,逐步形成共识。

  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合理平衡发展的进度。一方面要加大推进工作的力度,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因地制宜,因案施策,不能过于强调一刀切思维。实践当中,要注意区分案件的类型,重罪案件、涉众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等,与普通轻罪案件相比,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且有些类型的案件本身认罪率就比较低,不宜强行规定一个标准。而对于确定刑量刑,除采取积极的态度之外,也要将稳妥、渐进作为工作的基调。毕竟量刑活动不是单纯的电脑计算活动,而是一种价值的判断,是一种对情势的权衡。

  当前,关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在质量上始终有一种担忧,那就是担心是不是放纵了犯罪嫌疑人。这种担心可能成为现实,基层检察官出于对认罪认罚适用率、案件比等考核指标的压力,极有可能的是放弃部分指控或就低量刑建议,以换取适用率。这些案件是真正需要实践关注并予以监督的案件,建议下一步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督。

  正如上述提到的,应该注重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值班律师制度,要从资源配置上给予足够的保障,值班律师不能仅限于提供程序上的咨询和简单的实体咨询。再如确定刑量刑如何实施、如何监督,目前还只是提出了一个框架性的意见,具体还要通过实践不断积累经验,然后再此基础上出台规范性的文件来指导实践。

  人才的专业化是持续推进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根本保障。因此,要加强对现有检察官队伍的培训,从理念方法,到工作机制,再到廉洁自律,全方位提升检察官的能力素养。应当坚信,能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心中充满正义感的检察官,定能正确运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本来要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系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小东)

[责任编辑:马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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