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守的共同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八个字与良善司法不谋而合。根据近年来的探讨,良善司法包含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廉价司法、和谐司法、修复性司法等。公正司法是良善司法的核心要素和价值,在良善司法中占据主导或支配地位。廉洁司法既是公正司法的保障,又是司法所必须具备的品质。廉价司法应当是高效、低成本的司法,并且应当在国家和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这些成本。和谐司法要求司法定分止争,恢复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实体法、程序法不断完善。然而,再完善的法律自己不能执行,需要每一位公民及执法者身体力行,才能使完善的法律得到较好地执行,而执法者尤为重要。
恶的执法者与善的执法者,对法律执行的结果会出现天壤之别。一部不完备的法律,由善的执法者执行,可以弥补其中的不足和缺陷,一部完备的法律,由恶的执法者执行,结果照样会祸国殃民。翻检中国古代历史,我国历朝历代都有酷吏记载,除少数所谓酷吏如郅都、董宣等实际是刚正不阿的执法者外,其他酷吏如来俊臣、周兴等就是恶的执法者。这些酷吏或者过于苛刻,寡恩薄情,或者执法不平,唯己喜好,或者罗织罪名,打击异己。无论轻罪、重罪,均严刑峻法,施予重典,以致天怒人怨。汉武帝征和二年发生的“巫蛊之祸”,牵连者上至皇后太子、下至普通平民,达数十万人,一度造成社会混乱。东汉末年的“党锢”更是宦官为打击朝中异己,树立个人权威而炮制的又一恶瘤。
“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讲的是要求执法者在不同的社会状态在执行法律时要轻重有别,以达到执法平衡。经过建国60余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出现空前繁荣,实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正是古代平和、良善执法理念在现代社会的体现。
当前,良善执法的需求比任何时代都更加强烈。良善执法者从何而来?一个是从我们的执法队伍中优中选优,选拔任用,一个是注重学习培训,自觉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作为新时期的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在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同时,更应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在执法过程中应树立良善、平和执法理念,不仅要用良善之心对待被害人,更要用良善之心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不分富贵、贫贱、干部、平民、本地人、外地人等,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作者为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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