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增加的“特别程序”一编中,专设一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在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看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程序设计上给予特别关注,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有利于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周光权说,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有限,即便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处理上也有别于成年人,这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通例。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其宏告诉记者,草案吸收了很多司法实践的经验,能作为一个专章写入特别程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犯罪记录封存
草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规定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当李其宏代表看到这一规定时,眼前一亮。早在2008年,她就提出过相关建议。“这是我做人大代表最大的欣慰。”这位多年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高兴地告诉本报记者。
接触过多位失足少年的案例,李其宏发现,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没有什么主观恶性,愿意悔改。最主要的是,他们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带着污点成长,会产生自卑心理,影响今后的升学、就业。
“把污点、阴影封存以后,他们才会真正放心,健康成长,有勇气面对以后的生活。”李其宏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未成年人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汪夏也非常重视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悔过自新提供了机会,也是对其家庭很大的宽慰。”
附条件可不起诉
修正案草案还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者具有可塑性的人性基础,刑罚没有必要像对待成年人那样予以同等处罚。”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说,草案增设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在公正的前提下给予他们特别保护,帮助他们摆脱心理上的阴影,尽快地融入社会。
李其宏代表发现,草案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共十一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就占了三条。
“一个孩子,一旦被起诉到法院,一般要被定罪量刑。”李其宏代表说,草案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是最大的突破。
草案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李其宏代表认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地位权利是对等的,如果被害人不同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诉讼程序还是要继续往下走。她建议,将“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改为“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征求被害人同意”。
开展社会调查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这一规定是必要的。”李其宏代表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除了自身原因,更多的是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因素,审理这类案件,需要提前了解他们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才能找到犯罪的原因,找到感化点,真正进行教育。法院也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
李其宏代表建议增加庭审教育环节。“此时判决还没有下,被告人抱着很大的希望。在法庭由法官主持,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其他帮教人一起对其开展庭审教育,便于找准问题的症结,有针对性地教育。”
草案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这一规定写入刑诉法非常关键,解决了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交叉感染’的问题。”李其宏代表说。
贾春梅代表认为,草案还修改完善了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未成年人强制辩护制度、未成年人接受讯问和审判时代理人必须到场制度等。
草案还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在李其宏代表看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实实在在的法律条款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但是,真正让未成年人得到最大化的保护,这个专章还不完善。“少年审判司法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她期待,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能有专门的实体法、专门的程序法、专门的机构。希望尽早成立少年法院,像儿童医院一样,有针对性地给失足的孩子们“看病”。(本报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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