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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一平:"鉴定意见"法庭质证是一大亮点

时间:2012-03-09 14:24:00  作者:杨傲多  新闻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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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3月9日讯 记者杨傲多 "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是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我最关心的。"四川大学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院长侯一平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时表示。

  作为一名法医学者,侯一平对证据制度中使用的法律术语和具体要求尤其关注。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提到有关证据的内容,用的是"鉴定意见",而2007年司法鉴定程序制度中提的是"鉴定结论",此次刑诉法修订案草案中又重新用回"鉴定意见"。

  "'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有事先的认定,而'鉴定意见'要经得起质证。"在侯一平看来,用"鉴定意见"这一表述产生的判断对法庭审判没有强制性的影响,必须通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这是很大的进步。

  "过去只有公诉方有专家证人,被告方没有,此次修正后,双方都可以找专家证人,就回到了真正的质证",侯一平认为,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证据制度方面的一大亮点,"鉴定意见"经过辩论之后,可使法官更客观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性。

  侯一平认为,此次修订充分考虑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也吸收了司法实践中一些成熟的经验。比如证人出庭的问题,尽管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对于庭审查明案件真实意义重大,但是现阶段的司法实践还很难实现证人全面出庭,因此此次修订确立了"必要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规定了在几种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适应了当前的司法实践。同时,草案在证据制度中增加了对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人身安全保护的规定,着力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以及对诉讼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权。

  侯一平指出,另一方面,"鉴定意见"也督促法官要通过质证采纳科学的证据,而不是由"鉴定结论"就定罪,宣判的责任在法院一方,不由鉴定方来承担。

  此外,对精神病人的相关规定里,没有写明"由谁来判断他是神经病",侯一平认为这是一个程序漏洞。因此他建议,增加相关的法定确认程序。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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