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2012年>>201203>>学习贯彻新刑诉法>>解读新刑诉法>>亮点解读

专家解读刑诉法修改亮点 警察讯问需全程录像

时间:2012-04-05 14:25:00  作者:汪红  新闻来源:法制晚报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专家公布刑诉法修改十大亮点

  整体思想将与国际接轨

  澄清未刑讯逼供警察要出庭作证

  在历时15年之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日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那么,与现行的1996年版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有哪些重大突破呢?

  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

  樊崇义教授告诉记者,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修订,将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程序以及证人证言等多个方面有重大突破,很多新的规定将入法典,成为此次修法的亮点。

  证据制度

  ●亮点一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樊崇义教授说,严禁"刑讯逼供"在刑诉法中早有规定,后来最高检、最高法又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和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去年,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更是在此问题上作了详细规定。但现实中,"刑讯逼供"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樊崇义教授说,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将突出规定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人权、保障人权。首先就表现在:有望规定讯问的过程要全程地录音和录像。此外,将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一个公民"自证其罪"。

  "这个规定写进法典在国际上都是相当进步的,不亚于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订时吸收'无罪推定'原则入法。对于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将相当重要。"

  "刑讯逼供"并未有效解决

  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说,现行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没有规定什么叫"刑讯逼供"。而同时,现行刑诉法中还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现实中的讯问通常都是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下进行的,有些司法人员连续讯问十几天;而有些嫌疑人是在零下十几度或40多度的高温下接受讯问的。

  要想从源头消除"刑讯逼供",必须明确列出属于"刑讯逼供"范畴的具体行为。比如将殴打、捆绑、用警棍电击、罚冻、罚晒、饥饿、不让睡眠、搞车轮战等都列入"刑讯逼供"行为范畴。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场所、一次讯问多长时间等都要作规定。

  ●亮点二 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樊崇义教授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证据制度,基本将两高三部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实质条款都做了吸收,此外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排除的程序、排除的方法以及排除后证据的效力等都作了规范。

  樊教授说,这意味着"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今后将不算数了,对于推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将起到很大作用。

  樊崇义说,即使是美国这样发达的国家,从1776年独立宣言发表,直到1914年才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间相隔100多年。可确定后还没执行好,一直到1960年推出"米兰达警告"时,此规则才得以在全国推广。

  而我国新中国建立60年后就把该条款写进法典,时间和速度远远超过了美国。

  证人出庭

  ●亮点三 证人可"秘密"出庭

  樊崇义教授透露,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大难题。此次修订,对证人出庭也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哪些人必须到庭,哪些人可以不到庭。

  首先将重新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具体来说,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时,证人因为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这些信息材料;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方式出庭作证,法庭上设一个作证室,不让证人露面;禁止可能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和证人接触;对人身和住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以免证人被打击报复。

  如果证人感觉还不安全,还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申请。由于出庭作证,证人的交通、住宿、就餐以及误工的损失国家应当给以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其工作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有了这些规定,可较好地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亮点四 逃避作证将被拘留

  一般的证言或者双方都没有异议的证言,证人不需要出庭作证。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有望新增一项重要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强制证人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除外。

  樊崇义教授说:"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免证权',符合我们民族'亲亲相隐'的传统思想,这种规定也是与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法律理念相一致的。"

  但对于应作证而不作证的证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望首次明确: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可处十日以下拘留。

  如果证人对拘留决定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也适用上述的规定。

  ●亮点五 警察在必要时须出庭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可能提出:警察也要出庭作证,这是我国与世界接轨的一项全新的规定。

  警察出庭作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警察在日常生活中碰巧看到了犯罪情况的发生,履行职务把犯罪嫌疑人抓住了,这种情况下要出庭作证;第二种情况是控辩双方对某项在讯问中取得的证据存在异议,认为是"刑讯逼供"获得的,此时侦查人员须拿出证据证明未进行"刑讯逼供"。如果侦查人员说不清楚,这个证据会被视为"非法证据"。

  "此规定一旦列入法典,将极大地约束侦查人员的行为,对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樊崇义教授说。

[责任编辑:杨柳]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