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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落实修改后刑诉法 观念为先解释先行

时间:2012-03-20 16:32:00  作者:樊崇义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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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 

  经过多年的努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终于得以顺利通过,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此次修法条文变动之大、内容之广,对推动我国刑事司法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在欣喜之余,更应该看到,立法只是执法的前提,法律功能作用有效发挥的关键还在于正确的贯彻执行。根据以往的经验,往往是“立法难、执法更难”。1996年刑事诉讼法曾确立了对抗制、无罪推定等先进的理念和原则,在立法上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由于立法变革较大、发展过快,实务部门缺乏必要的学习和消化,使得这些理念和原则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致使其预期效果无法达到。因此,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需要更加重视科学、正确的理解和消化,强调观念上的转变,奠定法律得以实施的基础。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刚刚通过,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应更加注重对法律精神实质、理论要点的把握,通过统一思想观念达到消除认识分歧的目的。比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应如何加以认识并将其落到实处?当前,刑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暴力犯罪数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社会治安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学习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加以明确和统一。 

  要更好地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应该遵循四个基本的标准:其一,应明确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观念,权力和监督是相互关联的,不存在无监督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其二,有权力就必须有一定的义务约束,不存在没有义务约束的权力,权力和义务是对应的,检察机关在享有法律监督职权的同时,应尽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其三,只要法律规定了义务,就必须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是保障法定义务得以履行的后盾,没有处罚的法定义务是无意义的;其四,从法治的完备的角度来讲,只要有法律的授权,就必须要在法律上构建完备的制裁措施,这种制裁措施应包括实体制裁和程序制裁两部分,当下更应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强调程序性制裁手段。比如,证人有作证义务而不出庭作证的,可以强制其出证作证。对于这一规定,有的人表示不理解,认为对证人处罚不合理。但如果证人出庭率很低的状况得不到解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抗制和诉讼质量就无法保证,会影响整部法律的实施。所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立法者在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同时,制定了一整套程序性制裁措施。特别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证人作证制度、刑讯逼供遏制制度等,这一系列程序性制裁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运行机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从强制措施到侦查手段,一直到特别程序都遵循着这一机制运行。这一机制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完善的基础,对该运行机制的把握是贯彻此次修法的核心任务,脱离了这个体系,脱离了对相应司法理念的科学理解,就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偏差。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一次修改诉讼法加重了检察机关的职责,使检察机关面临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检察机关应从机构改革、理念的更新、人员增加等方面加以调整,积极应对。 

  第一,从公诉职能来讲,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高了公诉的标准,在证明标准上加重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同时,为了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明确刑事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检察机关应认识到公诉证明责任和标准的加强,对今后的公诉工作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第二,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立案一直到特别程序都贯彻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监督理论,转变监督理念,充实监督机构和人员,切实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精神贯彻下去。同时,检察机关应正确处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出台新措施,适应时代新要求,响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将公诉职能与监督职能进一步协调好,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平衡好,有效回应社会上对法律监督的不同声音,使检察监督走向科学、走向合理。 

  第三,面对腐败现象在特定领域多发易发,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提出更高要求的社会情势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如何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积极应对?此次修改将贪官外逃、死亡后的财产处理问题作为重点环节在特别程序中予以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对该机制予以落实?这些问题都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没收程序由检察机关申请,法院加以审理,这必然要加重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对人力和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职务犯罪案件诉讼机制的改革强调逐步淡化口供的作用,这也给检察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需要检察干警进一步转变思路,拓宽收集证据的途径。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还需要相关配套设施的协调与配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工作应尽快开展。在检察机关制定司法解释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诉讼监督措施的细化;(2)监所检察条例的修订;(3)法律监督中对违法办案的调查程序;(4)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查处程序;(5)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和程序;(6)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的程序;(7)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程序设置;(8)电子证据的实施细则;(9)决定起诉的证据材料移送程序;(10)控方专家证人聘请与出庭程序;等等。 

  (内容详见2012年第七期《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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