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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强化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

时间:2012-03-20 16:52:00  作者:卞建林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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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改善和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进一步重视。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如,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尽管不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强制医疗其实质是剥夺了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适用,保护被申请人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除了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设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外,其新增的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除了应我国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而扩展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外,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还在现行监督的范围内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此次立法修改,将刑事执行活动全面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并且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的监督为重点,增添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内容,健全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制度。 

  第二,丰富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时,因缺乏监督手段或者监督效力不明确而影响监督的实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扩展诉讼监督范围、增添诉讼监督内容的同时,注意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适当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例如,为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发现违法行为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要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首先要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因此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为了改变实践中监督滞后的情况,也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立法明确有关机关在采取某种诉讼行为或者作出诉讼决定时,要将相关行为或者决定同时告知检察机关。此外,针对实践中监督效果不明确的问题,此次立法修改也作了一些补充性、强制性的规定。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且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强化了诉讼监督的责任,健全了诉讼监督的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好肩负的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而不能仅仅把自己看做是追诉机关或者控告一方。要着力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此次立法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健全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方面的程序,特别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或者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内容详见2012年第七期《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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