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
如何在刑事诉讼各环节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然成为当务之急。检察职能的行使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息息相关,检察权的运作更是前承侦查,后启审判,几乎涉及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此次修法关涉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内容,这些制度和程序都与检察权的运作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地在检察环节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更新理念、转变思想、统一认识,是学习贯彻落实好刑事诉讼法的先决条件。一部法律无论制度设计如何科学和完善,如果没有先进的执法理念,其不过是纸面上的法律,难以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此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执法观念上有较为明显的转变,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导入,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打击犯罪,还需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所以司法人员及时更新执法理念至关重要。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需要转变思想、统一认识。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次采取了先期向社会公布的方式,以便于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这就使得这部法律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直至该部法律通过时,对某些问题仍存有不同的认识,但执法中必须转变思想、统一认识,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应立足于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统筹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立足于中国国情,解决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切实推进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尤其是公检法机关的人员,应该把思想统一到立法的宗旨上,以便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
第二,要及时转变检察机关执法的模式。法律内容的调整,制度的变迁,必然要求我们转变工作模式,以适应法律修改的要求。那种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需要加以改变,实践中不能依赖口供定案,更不能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具体到检察机关工作模式的转变,如卷宗移送制度的回归,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将案卷材料、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而非过去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起诉状一本主义。这其中还包括证人出庭,当前司法实践中,庭审时证人基本上不出庭,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若证人出庭作证得以实现,证人证言的易变性又会对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提出新的挑战。另外,二审开庭范围的扩大,必然使检察机关出席二审的公诉人工作量增大,如何保持一审与二审公诉工作的无缝衔接,出席二审的公诉人如何才能对案情进行详尽的了解,这都是公诉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后,以何种方式提出意见?如何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进行监督,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是固定还是流动,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监督,都需要及时转变执法模式,有效地加以应对。同时,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法律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受理、调查与处理程序尚待明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程序,仅规定了定期审查制,但审查的主体、审查的期限、审查的处理程序仍需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面临同样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公检法三机关不应以诉讼阶段为限对证人实施分段保护,只要证人对司法机关提出了要求,每个部门都有责任为证人提供保护。我们应以立法的宗旨和原意为出发点,深入研究具体的执法模式,以有效地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第三,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制定司法解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尚有时日,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司法解释,以配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