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宋英辉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推进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变革和更新,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新期待。为更好地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落到实处,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积极应对。
第一,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重在观念的转变。主要是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何做到并重和坚持有机统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任务一章中作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较多的具体措施加以跟进。包括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要依法及时通知家属,不得在办案区内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以后立即移送看守所等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这些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过程,特别是自侦部门侦查行为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律师辩护权的扩大,将来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争论也将成为法庭审理的重点问题,这对公诉部门的程序意识和举证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从观念上加以转变。因此,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重在观念先行。
第二,检察机关既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同时又要防止滥用权力。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和诉讼监督权。这两方面的权力是权力和职责的结合,一方面需要检察机关更好地保障权力的实施,另一方面也要克制权力扩张。刑事诉讼法在赋予检察机关相关职权时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和范围,这种程序化的条件和范围应该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不能将特殊性的情形作为常态加以适用,比如,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批准,不能一律不批准,造成权力的滥用。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司法解释将亟待明确的问题细化,对权力行使进行相应的规范。
第三,检察机关应利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契机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比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如何加以监督?监视居住实际上是逮捕的替代措施,逮捕措施的实施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而法律将监视居住的决定权赋予了检察机关,这种自身监督程序应如何设置就更值得思考,也只有更好地设置了内部监督措施,才能有效回应外界对这种权力行使的担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中的暴力威胁手段作了明确界定,但是对欺骗等手段的内涵未能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界定侦查谋略和法律禁止的欺诈讯问手段就值得进一步思考,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明确。同时,审查起诉过程中如何对证据合法性加以把握也值得思考,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一些问题进行说明和补充,这实际涉及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审查,如果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发生争议,公安机关如何加以补证和合理解释,需要进一步作出规定。不能简单地由公安机关出具一份材料说明,而应以足以消除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影响为原则。
第四,检察机关在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时,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积极进行办案机制的创新。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发展不平衡,在法律统一实施的原则下,需要对具体的机制积极创新,以适应各地不同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比如,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尽可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对没有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如何适用取保候审,也不可能采用一刀切的运作模式,而应因地制宜。
第五,检察机关在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时,需要强调监督机制和方式方法的完善。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包括强制医疗和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扣押和冻结财产的纠正和监督,这些都是新的领域,需要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探索,并对相应程序予以细化。
(内容详见2012年第七期《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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