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甄贞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立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更加完善了检察机关的各项诉讼职能,对于检察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参与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给检察机关履职带来的新机遇与新挑战。此次修改所确立的许多条文都是近年来司法改革成果的固化和提升,相关内容并不陌生,相反是有大量司法实践经验可循和可借鉴的,但当这些经验上升为法律时,其在实践中的随意性、不规范性、不统一性必然受到限制和法律的约束,故对司法机关的机遇和挑战也是显而易见的。
仅以量刑建议为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项法律修改给办案检察官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强化量刑意识。办案检察官是量刑建议制度的执行者,必须树立并强化量刑意识,这种意识落实在具体的诉讼行为中即表现为:在审查案件时加强对细节的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身份、作案动机等方面;在审讯时也要加强对上述细节的讯问;在审查报告、讨论笔录等文书中均要反映出如何提出量刑建议以及提出的幅度等问题。办案检察官需要从办案方式、查证内容、辩论技巧以及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相应改变。
为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工作,就应当提高准确建议、规范建议、客观建议以及综合监督的能力:一是需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检察机关自身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提出量刑建议制度和机制,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二是要对案件的罪刑大小、主观恶性、从严从重的情节、从宽从缓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在科学评判的基础之上依法依政策来提出重罚或者轻罚的建议,以促进法院量刑的公正与合理,并解决好后续是否抗诉的问题。三是要客观、全面看待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差异,既充分尊重法院的判决,又要加强对法院判决个案及类案研究,充分掌握法院在量刑方面的规律和特点。四是要加大对法院通过量刑化解诉讼的监督工作力度。
二、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需要提高检察机关的几个意识。一是,检察机关在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对辩护权的保障。充分通过发展国家经济、推动民主法治、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司法人员素质、优化办案程序、技术和装备等方式来实现,而不是在法律上回避“保障人权”。二是,检察机关要在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树立法律监督者的意识。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应以诉讼监督为切入点,充分履行其监督职责。同时将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三是,检察机关要在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树立客观公正义务的意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指控犯罪、追诉犯罪与全面、客观收集、运用证据的关系,并正确处理好公诉人与律师的关系。四是,检察机关在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检察机关在如何规范证据收集行为,如何对待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方面需要深入研究,努力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落实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五是,检察机关在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我国检察权的行使经历了只重视实体法,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只重视打击犯罪,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过程,程序公正在实现刑事诉讼任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应进一步明确程序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有效发挥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
(内容详见2012年第七期《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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