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2012年>>201203>>学习贯彻新刑诉法>>解读新刑诉法>>专家解读

陈瑞华:适应法律新变化新要求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时间:2012-03-20 19:52:00  作者:陈瑞华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瑞华 

  相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来说,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同时,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兼顾了中国的特殊国情,增加和巩固了一些打击犯罪的手段和措施。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来看,对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工作确实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充分发挥宪法所赋予的职能作用,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绕不开的话题。 

  第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和要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多处内容涉及公诉制度的改革,有的是对公诉职能的扩张,有的是对公诉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比如,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即是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权力。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质是将一部分本应在执行阶段所体现的矫正职能提前到了公诉阶段来完成。不起诉的考验期本身就是一个提前帮教和发挥矫正功能的过程,需要依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决定是否公诉,这是公诉职能的一个重要扩展。同时,对公诉部门影响较大的还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次修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共有五个条文,规定得较为详尽。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法院临时充当程序裁判法庭,这种诉讼在证据法学上被称为“诉中诉”、“案中案”,“审判中的审判”。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过程当中,检察机关可能会面临三种角色的定位:一是公诉人的角色,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可能导致整个公诉证据受到削弱;二是在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当被审查的角色;三是充当裁判者的角色,如果非法证据排除发生在审判前阶段,检察机关就可以对非法证据直接作出决定,也即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作出一个基本的裁判。这样三种角色的转换,对公诉权的思维方式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公诉工作需要作观念上的重大调整,才能应对新形势下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 

  第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具体化,比如有没有逃跑可能、妨碍诉讼可能等,这就把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的内容具体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从程序上来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既要讯问嫌疑人,又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引入了诉讼化的因素。由于批捕工作的前置性,一旦批准逮捕,起诉和定罪环节在事实和证据上就很难发生重大的改变。所以,侦查监督部门应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必须严把质量关。 

  第三,纵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和反渎这两个侦查部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侦查手段赋予和强制措施的适用方面的改变,如技术侦查手段的获取、拘传期限的延长、监视居住的规范化。但同时也应看到,对于侦查而言,法律对其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尤其在法律明确提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求的情况下,自侦部门也将面临严峻挑战。在法庭上能够与公诉人共同支持公诉,证明被告人有罪,才是侦查成功的标志,侦查机关应尽快树立这种意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规定受到了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世界各国侦查贪腐案件的普遍侦查手段,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来授权,谁来审批,它涉及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有没有可能滥用权力,如何进行补救,这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检察机关应该将其放在政治的高度进行审视。 

  第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监所监督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应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中一定的发言权。并可以尝试建立上级对下级的一种巡视性监所监督。同时对看守所的职能应该明确,定位应该准确,监督应该有力。

  (内容详见2012年第七期《人民检察》)

[责任编辑:zywyhp]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