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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遵循立法精神 公诉部门着力做好七方面工作

时间:2012-03-20 19:59:00  作者:王军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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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 王军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范围修订。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积极做好各项制度修正的落实。结合公诉职能和刑事诉讼法修正的规定与精神,当前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完善辩护制度方面。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赋予辩护人更大的辩护权,这对公诉人审查案件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具体办案中,公诉人必须弱化对口供等言词证据的依赖,强化证据补强意识,重视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律师的全面阅卷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为此,公诉部门必须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加以应对。 

  第二,在强化逮捕措施监督方面。公诉部门要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监督制约机制,突出强化审查人的第一责任,并在审查报告中增加羁押必要性分析意见,公诉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也要切实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负责,定期研究分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对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发生变化的,要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跟踪实施监督,确保监督效果。 

  第三,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方面。一是要严格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二是要做好证据合法性证明工作。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情况通报、案件线索发现、证据移送、案件查办等各环节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四,在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证人保护方面。一是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上,公诉人要进一步提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能力,强化庭审交叉询问方面的能力和训练,加强知识经验储备和岗位实践历练,切实做好应对各种情况的充分准备,保证良好出庭效果。二是关于证人保护方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要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方式出庭作证,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 

  第五,在简易程序出庭方面。一是提高对简易程序出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出庭公诉人员力量的投入,解决人员保障问题。三是采取相对集中提讯、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等方式,探索建立快速办理工作机制。 

  第六,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方面。一是从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出发,加大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人员力量的投入,解决人员保障问题。二是从长远规划着眼,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三是要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等有关方面的联系配合,积极引入社会力量配合检察机关的考察帮教工作。四是要细化具体操作程序,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第七,在刑事和解制度建构上检察机关需要做好相应工作。一是要高度重视刑事和解工作,切实把工作做好、做扎实、做出实效。二是要充分发挥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积极作用,积极协调由人民调解员先行做好相关工作,再由检察人员主持制作调解书,并认真审查达成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严格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三是要逐步探索设立专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办案人员,案件较多的基层院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刑事和解案件的办案组,也可尝试建立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四是要加强与公安、法院以及基层政府、群众组织的沟通协调,积极将刑事和解工作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中部署和推进。 

  同时,要着力提升公诉人员能力素质。一是要加强新刑事诉讼法的教育培训。二是要着力提升公诉人员审查证据能力。三是要着力提升公诉人员出庭支持公诉能力。四是要着力提升公诉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五是要着力提升公诉人员应对风险、化解矛盾的能力。

    (内容详见2012年第七期《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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