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 陈连福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促进反贪工作职能强化的同时,也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加大惩治犯罪力度的同时,要更加透明、更加规范、更加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必须以此为契机,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化挑战为机遇,努力把反贪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是要加强学习培训,引导广大干警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熟练掌握具体的法条规定。各地要组织广大反贪干警加强自学,特别是反贪局长要带头学习,深入领会新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内容。要采用邀请专家讲座、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掀起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高潮。
二是要加强重点问题研究,抓紧研究制定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意见,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在办案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充分利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对于涉及反贪工作的相关问题,如技术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以及传唤、拘传延长至24小时、非法证据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等问题要加强研究,针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及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积极做好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三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案,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办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一定要认真遵照执行。尤其是对于此次刑事诉讼法所作的重大修改,一定要严格依法执行,决不能打半点折扣。比如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积极承担排除义务,虚心接受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严格遵守法庭调查程序,做好出庭说明情况工作,听取辩护人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和建议。在监视居住问题上,要认真研究并细化、明确适用条件、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掌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并及时做好通知家属等工作。在技术侦查问题上,要认真研究、严格遵守法定的适用范围和批准期限,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使用要求,确保所收集材料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在电子数据的收集上,要认真研究、确保电子数据的来源、调取以及出示等程序和环节合法,保证提取的证据形式合法,保证数据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要认真研究,根据法定的条件提出没收申请,使申请符合法定的内容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没收确有错误的及时予以返还或者赔偿。
四是要建立健全证据审查和补正制度,及时排除非法证据,确保反贪侦查环节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情形,提高查处、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质量和效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较高要求。为防止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案件办理工作陷于被动,甚至放纵犯罪,一方面,广大反贪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收集证据,严格执行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确保证据收集方式合法;另一方面,各级反贪部门要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必要时设置专门预审人员,加强对所办案件的预审,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把关,及时发现案件证据中存在的瑕疵和漏洞,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能够补正的,及时补正;不能补正的,重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尤其是,对于“一对一”的贿赂犯罪,要重点审查口供的完整性和细节,注意发现取证的瑕疵和证据之间的矛盾,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强。对于重要证人证言和关键性证据,要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效固定,防止翻供、翻证、毁证,确保办案工作能够顺利有效开展。
(内容详见2012年第七期《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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