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李忠诚
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提出的新情况、新要求,反渎职侵权干警应当增强三个意识,转变三个观念,提高三个能力。
一、反渎职侵权干警从观念上增强三个意识。首先,反渎职侵权干警应增强人权意识。检察机关在理解、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刑事诉讼中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主要侧重于保障处于被追诉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尊重人权,二是保障人权。就尊重人权而言,司法机关应当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平等的诉讼主体来对待,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要认真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这些相关规定,才能使刑事诉讼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及具体规定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其次,反渎职侵权干警应增强证据意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有关证据的规定中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等项内容。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当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更好地收集相关证据,增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第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增强证据合法性的意识。既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更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合法性。必须依法收集证据。第二,职务犯罪侦查应增强重视无罪证据的意识。反渎职侵权干警收集、整理移送的证据要客观、全面。第三,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增强准确掌握证明标准的意识。职务犯罪侦查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必须坚持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的处理。再次,反渎职侵权干警应增强程序意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程序功能,明确了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时,必须增强程序意识,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
二、反渎职侵权干警应着重转变三个观念。首先,应转变倚重口供的观念。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必须转变倚重口供办案的观念,真正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观念。其次,应转变抵触辩护的观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辩护,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情。反渎职侵权干警必须转变观念,正确对待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作用,提高侦查的质量和水平。再次,应转变忽视程序的观念。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必须转变忽视程序的观念,把程序视为办案质量的保证措施、作为案件优劣的评判标准,甚至作为案件成立与否的决定条件,真正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还程序应有的价值。
三、反渎职侵权干警应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提高三个能力。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效破除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四难”问题,反渎职侵权干警重点应当提高以下三方面的能力:首先,反渎职侵权干警应提高相对透明情况下收集证据的能力。辩护律师介入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这些都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挑战。检察干警必须不断提高侦查能力,特别是在相对公开透明情况下办案的侦查能力。其次,反渎职侵权干警应提高综合分析判断证据,创建完整证明体系的能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提出了标准,但渎职犯罪与非职务的普通刑事案件相交织的复杂案件的证明体系如何构建需要研究,需要检察干警通过不断查找证据或者重新复核予以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依法及时的处理。再次,反渎职侵权干警应提高全面理解、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侦查办案既是一个收集证据的过程,更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反渎职侵权干警必须全面提高、熟练掌握和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能力。
(内容详见2012年第七期《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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