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 袁其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包括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1.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部门增加了新的职责,监所检察面临新的挑战。比如,对于监狱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人员要事前审查,对于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需要开庭审理,检察院要派员出庭监督,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工作量将有所增加。
2.当前监所检察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较多。主要包括:一是有许多地方检察院和领导对监所检察工作不重视,监所检察人员配备不足。二是监所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派出派驻检察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体制和机制还不完善。四是执法保障落后,派驻检察室的办公条件和硬件建设跟不上,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
二、监所检察部门将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迎接机遇和挑战
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检察人员必须清醒认识自己面临的新形势,正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应对,全面履职,推动监所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
1.要认真学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要全员、全面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特别是与监所检察工作有关的条文,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些修改内容的内涵和立法精神,并认真研究贯彻落实这些新规定的措施和意见。同时,还要认真学习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要加强与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及看守所、监狱、司法所等被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措施。
2.配齐配强监所检察人员,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一是应当增加监所检察的人员编制,配齐配强检察人员,保证能够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和任务。二是监所检察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特别是“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监所检察工作理念。三是要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岗位练兵、业务技能竞赛等途径,着力提高监所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
3.完善监所检察组织机构建设。一是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二是探索建立对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机构。三是理顺派驻检察室与监所检察部门的关系,整合检察力量。四是按照“小机关,大派驻”的要求,规范派出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检力配备重在一线,落实检察室同级派驻、对等监督规定。
4.完善相关监督工作机制。包括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机制等。要进一步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全面维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押人员诉讼权利。
5.加强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督效率,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动态监督。要加大投入,加快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的执法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网支线的建设进程,配合技术部门做好监所检察业务软件的研发、修改和应用。建立公检法司共享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平台等。
(内容详见2012年第七期《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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