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这次修改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身在办案一线的基层检察官从现在起就要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主动规范业务工作,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同新法规定相衔接,逐步向执行新法过渡。
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适应法律的新变化,我认为基层检察院在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尊重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在思想上重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重视捕前审查,而且在捕前审查中,更加重视审查的是案件证据情况和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一些检察机关认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使逮捕工作显得比较随意,有损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一些检察机关由于承担较多的刑事案件,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捕前审查工作中,捕后则往往忽视了对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则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转变观念,不但要在捕前审查中注重羁押必要性审查,而且在捕后也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结合本院实际细化配套工作具体流程。要使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必须围绕一些实务性问题尽快研究和制定可行的工作流程与机制。我院积极要求干警做到明确审查起诉环节案件承办人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完善逮捕证书制作,增加告权事项;规范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流程。根据新刑诉法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开展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工作存在两种基本情形:一是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申请进行审查,二是依职权进行审查。无论是哪种情形,都应当设立书面卷宗材料,作为审查逮捕案件卷宗的组成部分。书面卷宗材料应包括受理申请的证明材料、开展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审查报告等基本内容。
拓展信息获取渠道,确保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完成捕前审查工作后,侦查机关基本不会再就案件情况与侦查监督部门联系,所以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往往不再接触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案件不是必须经过侦查监督部门,所以侦查监督部门也很难知道案件的后续情况。由于审查逮捕工作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比较靠前的诉讼环节,所以在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难以掌握案件后期的发展和变化动态。对此,需要在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以及我院公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构建起切实有效而且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机制,确保侦查监督部门能够掌握案件的全程动态,在此基础上才能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作者系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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