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检察长 兰志伟
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此,我们要有清醒认识,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刑诉法修改中涉及检察机关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从思想上、物质上为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新刑诉法全方位地完善、修改了证据制度,并首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我们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指明了方向。作为基层检察院,我院每年受理的刑事案件达700多件。在审查批捕、起诉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侦查人员取证意识不强,侦查取证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等情形。去年,我们受理了一起聋哑人林某在公交车上扒窃的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公安机关对林某的两次讯问笔录都只有林某本人的签名,却没有手语翻译的签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人手语的翻译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经调查核实,公安机关确实在讯问林某时未为其聘请手语翻译。我们及时提出了纠正违法意见,要求在手语翻译在场的情况下,重新对林某进行讯问,此前两份笔录都不再作为审查起诉的依据。
多年的实践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犯罪事实的查清归根结底还是需要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判断案件性质、证实犯罪行为的根本依据。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通过将违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从而减少检察机关采用虚假证据得出错误结论的几率,更有利于我们发现案件的真相,有效地控制犯罪,保障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新刑诉法会促使办案人员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坚决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执法,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目前,我们在组织干警反复学习领会中,针对新刑诉法要求,已着手修改各部门的业务操作规程,并将一些容易被侦查人员忽视的取证程序等问题归纳总结,以文件形式发至辖区各派出所、刑警队,要求公安机关遵守法定程序,强化证据意识,以适应新刑诉法的新要求。
全面提升检察执法规范化水平。我院以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为契机,进一步树立规范、文明的执法理念,努力做到“三个并重”:一是做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二是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查清事实、准确定性,又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法进行排除,对于侵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纠正。三是做到严格执法与依法监督并重。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既要自身严格执法,也要依法对公安机关、法院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对于阻碍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行为坚决纠正。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