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检察长 韩东
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逮捕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备受关注。新刑诉法建立健全了三个机制,实现了三个转变,将对促进公正执法起到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审查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实现逮捕理念从“构罪即捕”向“必要逮捕”转变。此次修改重点完善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特别是把“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这一逮捕条件细化为五种情形,为判断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合实际案件,如何证明以上事实、准确把握执法标准,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起来,是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立即着手研究的课题。
一方面,要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研究论证,从打击犯罪和保障合法权益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角度出发,保证逮捕措施的适度适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证明机制,强化证据意识,围绕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待证事实规制证据标准,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严格审查把关,保证逮捕措施的准确适用。
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推动羁押理念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针对逮捕后直至审判前的羁押期间过长的问题,新刑诉法增设了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这一规定强化了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为保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羁押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在这项工作中,自身观念的转变是首要问题。首先要树立“必要羁押”的理念,要从人权保障出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羁押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还要有“敢于纠错”的勇气,一旦发现错捕或者确无羁押必要的,立即纠正、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绝不护短扯皮。同时,要加强机制建设。法条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没有明确审查标准和操作程序。
建立“阳光审查”机制,实现从闭门审查向敢于“开门纳谏”转变。本次刑诉法修改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应当通知家属的规定。这些规定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强化自身监督,促进规范、公正、理性、文明执法。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从提升执法公信力的角度转变观念,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实行阳光审查,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律师履职,并主动接受和听取律师意见,更好的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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