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检察长 陈国生
暂予监外执行是最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之一,也是实践中容易发生权钱交易、司法腐败问题的一个环节,因此成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长期以来,由于立法的不明确,造成实践中监督内容、方式和程序的单一,严重影响了监督的实效。新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变更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现行刑诉法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这种“事后监督”存在滞后的现象,因为决定已经生效,纠正的难度大。而暂予监外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的每个环节,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刑罚变更执行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应该跟到哪里,不应该出现监督的“盲区”。在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之时,就介入检察监督,增加了监督环节,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将实践探索上升到立法层面,增强监督强度。实践中,在刑诉法修改前,各地纷纷开展了相关的探索。我院监所检察部门通过要求看守所提供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审查提请或者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同步监督。然而这种同步监督,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由于仅是部门规定,没有规定监狱、看守所的义务,约束力不强,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实效往往取决于看守所、监狱的配合程度。新刑诉法统一了立法规定,明确了法律要求,确保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以新刑诉法为依据,完善同步监督机制。当前,检察机关要以新刑诉法为依据,主动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同步”,拓宽监督范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一是建立发现机制。要督促看守所、监狱主动呈报相关材料,通过列席看守所会议发现问题,通过与看守所、监狱微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便于实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实现动态、同步监督;二是建立审查机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罪犯病历资料和伤残鉴定、向在押人员及看守所医务人员了解情况等措施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合法性;三是建立处理机制。事前、事中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直接向看守所和监狱提出意见,事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此外要加大查处执行和监管环节职务犯罪的力度,扩大监督成效,增强监督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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