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检察长 金波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后,尽管目前新刑诉法没有对社区矫正的基本程序问题作出规定,但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已经变得尤为重要。江宁区具有地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等特点,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迫切需要检察机关结合实践、创新思路,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实现对社区矫正的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监督。
从源头抓起,形成完善的入矫宣告模式。去年年初,我院会同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提出了统一规范入矫宣告活动的建议。定于每周五上午定期对本周以来报到的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宣告和教育,在集中授课的同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情况,制订出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另一方面结合入矫宣告开展社会风险研判工作,对部分难以管理的矫正对象进行重点监督,对他们犯罪的心理因素、家庭因素等进行再分析,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其再犯罪,及时消除矫正对象再犯罪的隐患。去年以来,我院共对335人进行集中宣告和教育,无一再犯罪和违法违纪现象,所有矫正对象均能严格执行矫正管理规定。
从制度入手,围绕薄弱环节开展社区矫正监督。目前全区每月新增社区矫正对象约30余人,月平均在册矫正对象保持在700人左右,包括四分之一左右的外来流动人口,分布在全区20个基层司法所管理,每个司法所仅配备了1名工作人员具体从事该项工作。针对这一现状,我院一方面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促使相关街道面向社会招聘了一批素质较高的社工和青年志愿者;另一方面,针对流动人口极易漏管的状况,出台了硬性的交付执行的告知制度和监督防范流动人口脱管、漏管办法。在解决监督薄弱问题的同时,主动搭建各类平台,实现监督管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2010年底,我院在江宁区社区矫正局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派遣专门检察人员驻点办公,制定出台了变更执行的文书备案制度、矫正解除的复查审核制度等。2011年,我院又利用设立在四个街道的派出检察室,将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的范畴,定期开展谈话谈心活动、全程参与矫正管理,真正实现了刑罚执行的同步监督。
从效果出发,创新青少年矫正对象改造方法。由于青少年犯罪的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较高,我院一直将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监督的重点,在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了专门规定之前,我院即实施了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矫正对象与普通矫正对象分开宣告、分别教育、定期心理疏导、随机家庭访问等工作措施。2011年,我院结对帮教的6名因打架斗殴被判缓刑的学生中,有5名已顺利从所在的职业学校毕业并找到工作,其中1名学生被一家知名公司录用,并因表现优异,仅4个月就当上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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