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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价值意义

时间:2012-06-12 08:00:00  作者:梁智俊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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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和完善,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但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方面具有重大突破,而且对于预防职务犯罪也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及时查处: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布局中,加强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完善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强化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同时,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惩治也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预防。 

  “惩治”一词从字面意义来理解,包括了“惩罚”和“治理”两个方面,其本身蕴含着治理防范犯罪的含义。可以说,及时查处本身就是对犯罪个体以及社会不特定主体的一种预防教育。有学者认为“刑罚及时性的缺失是社会其他人员‘前腐后继’腐败犯罪的助推力。正是已经腐败犯罪的人员没有受到刑罚的及时惩处,客观上也给其他社会人员提供了反面教材,为他们加入腐败犯罪行列提供了心理支持,进而导致腐败犯罪”。只有通过及时查处的手段架起公职人员“伸手必被捉”的防火线,才能更好地发挥好教育、制度、监督的因子在筑牢防线、守住底线方面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而言,及时查处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和不可缺失部分。要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查处能力,让公职人员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抑制其实施或继续实施犯罪的心理。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是及时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形成较高的职务犯罪“黑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惩治的特殊预防功能发挥。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呈现出群体化、高端化的特征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加上检察机关侦查措施不足、侦查手段滞后,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检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能力的提升。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许多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对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及时发现职务犯罪和加大职务犯罪惩治力度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例如“一对一”的贿赂犯罪由于证据本身的特殊性,一直成为打击与惩治的难点,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贿赂犯罪者的侥幸心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特殊侦查手段”的内容,规定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且规定通过“特殊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使用。这对于加大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无疑非常有益。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延长了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进一步明确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规定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职务犯罪、降低刑罚缺失性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通过提高及时查处犯罪的能力来促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性,既是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然路径选择,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融入惩防腐败大格局的重要方式。 

  防止公权力滥用: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着力点 

  腐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公权力的滥用,只要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岗位都存在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要遏制腐败必须防范公权力的滥用。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最严重表现形式,要有效减少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从制度、程序的设计与执行上防止公权力被滥用。在教育、制度、监督三大预防基石中,制度和监督的逻辑思路都是意图通过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公权力被滥用来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监督机关,其职责本身就被赋予了监督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国家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和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使命。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纠正和防止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滥用权力,查处和防止执法司法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行为。要预防刑事诉讼中的职务犯罪,必须将防止刑事诉讼的公权力被滥用的理念贯穿于制度与程序设计之中。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许多制度设计与程序完善方面都体现了防止公权力滥用的理念。例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审前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制度的设计,其本身就是对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的一种监督,有助于遏制与预防职务犯罪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社区矫正等活动实行监督,增加了检察机关对逮捕以及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确立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和对法院的量刑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等。这一系列旨在防止公权力被滥用的制度,既是对检察监督权的细化与拓展,同时也是对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完善。 

  加大刑罚力度: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有效及时的查处对于降低职务犯罪“黑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在刑事法治的轨道内,应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切实发挥刑罚在防治职务犯罪中的威慑作用。否则,刑罚畸轻不足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会削弱社会中潜在犯罪人对刑罚的畏惧心理。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对职务犯罪的惩罚主要体现在审判机关的定罪量刑、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落实方面,而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以及监督刑罚的执行。然而最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刑罚轻缓化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缓刑滥用和减刑、假释操作的不规范等问题容易造成难以估量的社会危害,不利于遏制与预防职务犯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除了在制度设计上加强检察机关及时查处职务犯罪工作外,还在加大职务犯罪惩罚力度方面作出了规定,做到“查处”与“处罚”双管齐下,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与违法后果制裁,并特别提到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这条“骗保白骗”的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刑罚执行等领域贿赂犯罪的发生。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缺席审判追缴犯罪所得制度,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追缴违法所得制度的设计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国义务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有效地向境外追缴外逃贪官财产,对于打击贪贿型职务犯罪意义重大。有学者认为对腐败案件涉案财产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上述制度设计加大职务犯罪的刑罚力度,有利于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修复职务犯罪对社会、国家所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是职务犯罪预防功能的体现。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干部)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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