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范伟义 尚春波)江苏省东海县法院近日开庭审理许学巍、许志贤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公诉人向法庭申请东海县公安局主检法医周雁出庭作证并获准许。
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0年11月28日晚11时,东海县一贷款担保公司经理许学巍与许志贤为索要债务,将债务人刘某强行带至该县青湖镇,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于次日清晨带着刘某到其亲戚家借钱。临近中午,刘某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庭审的焦点是刘某死亡的原因与许学巍、许志贤的拘禁行为有无因果关系。鉴于涉及专业知识,公诉人向法庭申请东海县公安局主检法医周雁出庭,并获法庭准许。庭审现场,公诉人根据鉴定结论的证明目的向法医进行了询问,法医就被害人是否遭受暴力殴打,以及心脏复苏按压行为能否造成肺部出血灶两点疑问,作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主检法医详细解释了鉴定的流程以及得出鉴定结论的原因,并逐一回答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提问和质疑。
鉴定人作证,让庭审法官、控辩双方及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对刘某死亡的诱因有了充分、一致的了解,平息了庭审现场的紧张气氛,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东海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红梅介绍,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一度充当法官辅助人角色,少有出庭作证的,但新刑诉法的出台使得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向“专家证人”演变,鉴定人出庭将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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