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邓学平 记者卢志坚)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检察院日前收到法院对李某贩卖毒品一案的判决书。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庭审中被告人的第一份辨认笔录并没有作为证据使用,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也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三笔变为两笔。法院判决书认可了该院的指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去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移送至该院审查起诉。“第一笔事实不是真的,我根本没有作案时间。”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陈会在审查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时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上述辩解。陈会审查后还发现,李某仅在进入看守所之前供述过第一笔犯罪事实,其后一直否认;而且反映李某第一次辨认过程的图片并未清楚显示辨认的准确地点,与后两张辨认图片形成了明显对比。陈会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第一份辨认笔录可能受到了外部的非法提示,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进而李某的第一笔犯罪事实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成立。经补充侦查,其结果并未消除承办人的疑虑。因此,该院对李某的第一份辨认笔录予以排除。
修改后的刑诉法通过后,平江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排除非法证据。该《规则》共50条,明确并细化了认定、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和程序,丰富了基于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内容。截至目前,该院已对3起案件中的非法证据进行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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