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花耀兰 通讯员张文桥 刘雅琼) 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判处缓刑,其社区矫正是在户籍所在地还是居住地执行?怎样不让假期成为社区矫正“真空”?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检察院针对两名在校大学生被适用缓刑后的社区矫正问题组织法院、司法所、学校四方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讨如何对接修改后的刑诉法,完善在校大学生社区矫正机制。
今年1月,湖北某高校学生小王与小江在学校盗得两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7000余元。6月6日,鉴于二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汉南区法院一审从轻判处他们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学校也决定保留其学籍,让他们继续完成学业。
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58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但是小王与小江为在读学生,不是本地人,如果到他们的户籍所在地实施社区矫正,容易在心理上产生阴影,也不利于教育管理和继续学业。如果留在学校执行,符合社区矫正的规定吗?学生放假回家期间该如何监管?
经汉南区检察院社区矫正办公室与区法院、司法所、学校相关负责人深入讨论,达成三项共识:一是根据民事法律有关司法解释,从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据此应将学校所在地作为居住地。二是学校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社区,但校内社会管理机制比较完善,可视为社区来对待。三是学校在社区矫正期间,为两名学生提供校卫队队员、图书整理员等假期勤工俭学岗位,一方面让其有一定收入,另一方面也能确保不产生矫正“真空”。
据悉,小王和小江回校接受矫正后,表示一定要积极配合检察院、司法所和学校的帮教,努力学习。他们的家长也专程来到学校表达了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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