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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宿城:诉前审查罪轻证据

时间:2012-07-06 14:33:00  作者:靳波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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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靳波)张某有没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张某的辩护人有没有申请调取张某的立功材料?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自侦案件证据审查小组日前对该院办理的张某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前进行讨论。

  修改后刑诉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为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宿城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机制,成立专门自侦案件证据审查小组,在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依法、全面、客观地对调取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案件证据把关,对办案程序进行监督。

  这样的诉前证据审查和以往的案件讨论相比,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罪轻证据的核实,改变了以往自侦部门将罪轻证据搁置到公诉、审判环节再讨论的做法。

  今年以来,宿城区检察院通过诉前证据的审查,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今年1月至6月,该院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10件15人,无一起翻供。

  

[责任编辑:zywgao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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