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花耀兰 通讯员周晶晶 韩冰) “鉴定人,本次鉴定是你参与作出的吗?鉴定是否依据公安机关依法收集、提供的相关会计资料作出?你是否能对该司法鉴定报告负责?”日前,在一起职务侵占案庭审现场,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公诉人向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询问上述问题。
修改后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了应对这一新规定,新洲区检察院积极开展探索。上述职务侵占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被告人一直拒绝认罪,因此证实其侵占公司资金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在整个证据体系中至关重要。因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为确保出庭效果,新洲区检察院要求法院刑事审判庭通知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报告作出解释和说明。
出庭前,公诉人在对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拟定了具有针对性的发问预案。庭审时,公诉人通过有条不紊、理性公正的发问,使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当庭得到展现,并针对辩护人的两次不当发问提出意见,均得到合议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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