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伟道 李春实)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辛庄煤矿原职工李恒等人盗窃案,以侦查实验取得的数据确定被告人盗窃数量,被法院采纳。最终,李恒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目前判决已生效执行。
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李恒与他人(均已获刑)在运输煤炭过程中,趁人不备将块煤掺到煤矸石中,多次盗窃煤矿的块煤。案发后,4名被告人对盗窃数量的供述相差很大,被害单位监控录像在案发时因超过保存时间已灭失,也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证实被盗块煤的具体数量,案件办理一时陷入困境。
莱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后认为,可以利用侦查实验的方法确定本案的犯罪数量。修改后刑诉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此,莱城区检察院指导公安机关,利用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车辆、依照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方式做了侦查实验,最后确定被告人盗窃块煤的数量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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