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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霍山开展批捕前调查

时间:2012-07-11 09:23:00  作者:吴贻伙 龚江涛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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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龚江涛)安徽省霍山县检察院日前在对一起强行猥亵、侮辱妇女案件进行审查逮捕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实地走访,了解到嫌疑人可能存在精神疾病,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进行司法鉴定。结果证实,案发时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一起错捕案件被成功避免。

  修改后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有关专家认为,修改后刑诉法的此条规定,意味着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具有一定的调查权。

  今年6月初,霍山县检察院受理了该起强行猥亵、侮辱妇女案件。承办检察官在进行审查时发现,黄某在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依然强行猥亵,其精神上是否有问题值得怀疑,但卷宗中却又没有相关证据。承办检察官于是来到案发地进行调查走访,察看犯罪现场,研究案发经过,同时前往被害人及嫌疑人家中询问情况,并向周边邻居了解黄某的一贯行为表现。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对黄某进行了提审,结果发现黄某情绪异常激动,思维混乱,答非所问,无法进行正常的讯问谈话。检察机关认为嫌疑人可能存在精神疾病,遂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附书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建议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黄某补充进行有无精神疾病的鉴定。

  接到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和有关建议后,公安机关对黄某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证实黄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间,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案作出了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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