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岳红革 通讯员闫小路)在陕西省周至县广济镇南留村的村民们近日对一件“新鲜事”议论纷纷:外甥打伤舅舅被关了,怎么舅舅一点头,外甥又被放回来了?
今年6月初,周至县广济镇南留村村民郭某与其舅舅发生矛盾,将舅舅打成轻伤,周至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郭某批准逮捕。6月28日,郭某的哥哥来到检察院,称其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请求能对其弟弟变更强制措施。周至县检察院干警随后来到广济镇南留村,了解到郭某从小就行为良好,这次的伤害行为只是一时冲动所致。之后,办案人员又与被害人进行了沟通,被害人说郭某是他外甥,他从心里已经原谅了郭某的行为。收集到这些材料后,周至县检察院向周至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变更郭某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遂依法对郭某进行取保候审。
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为推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5月周至县检察院制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施意见》。
该意见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方式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出现捕后患有严重疾病;捕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或交纳赔偿保证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捕后主要事实和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等情形后,如果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确实不致发生串供、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等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可以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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