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勇 范跃红 通讯员蒋文星) 只有鉴定结论,不能证明是通过合法程序提取的,这样的证据不能采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日前将一起盗窃案起诉至法院,并最终使犯罪嫌疑人付延平得到有罪判决。但公诉部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并未将公安机关提供的指纹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在起诉前,检察机关已将该鉴定结论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犯罪嫌疑人付延平在客运汽车上以调包的方式,窃取旅客的笔记本电脑等贵重财物。归案后,付延平拒不认罪。公安机关在其用于调包的废旧杂志上,提取了一枚指纹,经鉴定与付延平的指纹同一,因此认定了该笔事实。
上城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该枚指纹没有任何提取手续或者其他记录说明,不能证实该枚指纹确系付延平归案后公安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提取,甚至不能排除其被抓获后才触摸废旧杂志的可能性。在只有鉴定结论,而没有相关勘验、检查、提取证据的程序记录,不能采信该鉴定结论。经与公安机关联系,侦查人员不能对该情况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但因为本案还有监控录像等其他证据证实付延平的调包盗窃行为,检察院仍将该案起诉至法院。
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之后,上城区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纠正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取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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