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盐7月16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朱冰)今天上午,在浙江省海盐县水务集团“青春导航”帮教基地,前来回访的海盐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嫣红再次见到了谢某,此时,谢某脸上的笑容取代了一个多月前的愁容。谢某是海盐县检察院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公开审查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第一人。
修改后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
今年5月,海盐县检察院被浙江省检察院确定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试点单位之一。6月5日,该院就谢某涉嫌盗窃案启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召开公开审查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代表、“青春导航”帮教基地代表、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参加。
公开审查会上,承办检察官王嫣红介绍了谢某涉嫌盗窃案的基本情况。考虑到谢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检察官提出了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意见。被害人也当场表示,已接受了谢某的道歉,愿意给谢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某可以到我们这里来接受帮教,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做好帮教工作。”该县“青春导航”基地负责人潘永跃说。
公开审查会结束后不久,该院检委会经讨论,对谢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9个月,要求谢某在该县水务集团“青春导航”帮教基地接受考验。
结合此案的办理,海盐县检察院随后出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案件的条件,规范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程序,细化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矫治和教育的内容,并明确了监管考察责任部门及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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