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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地启用新做法适应修改后刑诉法

时间:2012-07-23 09:54:00  作者:郑潘柯 苗青正 宋二歌 于艳彩 陈跃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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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郑潘柯 苗青正)在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与该县看守所近日联合召开的拟呈报减刑审查会议上,经过审查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5名罪犯呈报减刑,纠正不当减刑1人,补充呈报减刑1人。 

  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5名罪犯呈报减刑,并提出了减刑幅度的意见,认为犯盗窃罪的刘某服刑时间过短,余刑时间过长,不符合减刑的实体条件,当即予以否决。犯盗窃罪的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余刑四个月,能够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与会人员一致采纳了驻所检察干警的建议,决定对杨某呈报减刑两个月。联席会议之后,看守所补充完善了减刑呈报材料,经驻所检察室审查后向上级机关呈报。 

  修改后刑诉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实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自2011年以来,内乡县检察院与该县看守所积极探索建立了联席会议审查机制,对拟呈报减刑情况共同审查、讨论,把对减刑监督的关口前移,从而做到了“三阶段三审查”,即在呈报前共同审查、报请时同步审查、法院作出裁定后再次审查。修改后刑诉法公布后,该院又将这一机制进行了完善。 

  截至目前,内乡县检察院已与该县看守所共同召开联席审查会议6次,对拟呈报的41名留所服刑罪犯的减刑条件进行审查讨论,纠正不当呈报5人,建议对2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呈报减刑。

  本报讯(通讯员宋二歌 于艳彩 陈跃辉)“大货车右前轮挡泥板向内凹陷痕迹与被害人面部损伤痕迹在运动中高度、力度、形状相吻合。”7月17日,在由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书军涉嫌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苗绘阐述了鉴定意见。 

  修改后刑诉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0年12月1日19时10分许,杨书军驾驶一辆货车与行人李某相撞,杨书军下车查看后明知李某在其货车右后车轮下,仍驾车从李某身上碾压后逃窜,致使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经魏都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证据中一份由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庭审时,公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庭审的焦点是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原因与杨书军的肇事及二次碾压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庭审现场,公诉人根据鉴定意见向鉴定人进行了询问,鉴定人就痕迹的种类、肇事车辆痕迹形成的原因及其与死者身体伤痕之间的关联性等问题做了具体说明,并逐一回答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提问和质疑。 

  鉴定人出庭作证,让庭审法官、控辩双方及参与庭审的旁听观众对案件争议焦点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责任编辑:zywgao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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