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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时间:2012-07-31 09:41:00  作者:杨健鸿 朱景花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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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特约记者杨健鸿 通讯员朱景花)云南省曲靖市法院近日在审理师宗县检察院抗诉张云发盗窃案一审判决不当案件时,公诉人当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实,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并非是在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后才作出的。

  修改后刑诉法第57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2011年底,师宗县检察院对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依法提起公诉,8名被告人中有7人在归案后积极认罪,但被告人张云发却在作出有罪供述并指认了犯罪现场后翻供,拒不认罪,并辩称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

  尽管在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出示了张云发进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记录,同时还将张云发有罪供述中与案件客观事实高度相符的细节予以对比,以此排除张云发被刑讯逼供的可能。但师宗县法院只认定起诉书指控张云发参与的9次盗窃犯罪中的1次,其余8次犯罪“证据不足”,判处张云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万元。

  师宗县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后,认为法院认定有误,向曲靖市法院提出抗诉。在二审开庭中,公诉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侦查人员的证词配合对被告人发问等,从讯问时间、地点、进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记录等方面,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最终法庭采纳了抗诉理由,改判张云发有期徒刑十三年。

[责任编辑:zywgao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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