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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延长羁押期限须实体审查

时间:2012-08-06 09:33:00  作者:卢志坚 葛东升 方蕾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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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葛东升 方蕾)几天前,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老张一上班就来到该市检察院,提请延长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侦查羁押期限。谁知,检察官告诉他材料不齐全,要求补充综合案情报告书和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收集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待材料齐全后,重新报送。

  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羁押,7月18日,泰州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会商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院对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监督侦查机关在两个月侦查期限内的工作进展,要求侦查机关对延长羁押期限的必要性和延押期间收集证据的可能性作出说明,评估延长羁押期限对侦查活动的推进效果,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羁押的状况进行审查。意见实施以来,泰州市检察院共审查办理6起案件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均进行了实体审查,对其中1起依法作出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

[责任编辑:zywgao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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