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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如何理性把握

时间:2012-07-02 13:33:00  作者:李乐平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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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应诉讼民主和程序法治的要求,一是进一步充实了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二是更加明晰了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分工和制约,三是更加充分地授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检察视野下,既要看到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诉讼公权的制衡,也要看到刑事诉讼对各公权部门的约束,即分工、配合、制约。这种制约是多维而非单向,意味着检察权同样受到制约,如此,才能统筹把握诉讼监督的方法和重点。 

  首先,需要理性地把握诉讼监督功能价值。诉讼制度程序设计上的分权、制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司法文明发展史告诉我们,司法权的配置、制约,对诉讼程序设计在不断改进,刑事诉讼制度对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的分配充分体现了分权、配合、制约的理念。随着司法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又引入了监督制度,以更加有力地防范司法专权,对于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制度为了防止和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设计了一些逆转程序,如公安机关对不捕、不诉的复议权、检察机关的抗诉权、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权和有关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权等,这既体现了公权力之间的相互约束功能,也在努力实现私权利的救济作用,因此制约是相互的,监督也是相互的。 

  其次,需要树立理性、平和的监督理念。少数检察人的思维中,往往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制约权理解为检察机关独享的监督权,一味强调强化法律监督,导致监督越位、错位,背离了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初衷和价值。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做到理性平和,虚心接受各方制约,因为监督权一旦启动,其刚性、力度对权利及其他权力影响甚大,因此恪守检察权的边际,在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之间,在配合和制约之间,在分工负责之间,应当十分慎重启动监督程序。 

  再次,理性把握监督方式。在基层检察实践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以下三种极端现象:要么偏重侦查权、偏废诉讼监督职能;要么一味强调监督的刚性和力度,似乎监督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却很少关注监督的效果和监督者的自身形象;要么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造成监督缺位。理性把握监督方式,就必须按照曹建明检察长的要求,努力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抗诉与息诉并重,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促进检察监督与其内部纠错机制相结合,处理好诉讼监督与诉讼制约的关系,防止越权替代、无序监督、包打天下、不讲效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最后,要完善法律监督的机制。法律监督职能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侦查权之外,还包括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在内的诸多权力。同样的,检察机关是一个各项职能有机结合的整体,加强法律监督,既要依赖各项不同的检察职能,更需要检察机关内部横向协作、上下一体、优化整合、整体统筹、统一行使检察权,尤其要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政,人为地割裂各项职权。从而实现刑事诉讼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与保障人权,与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提升司法效率,与确保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进而正确处理监督与防范、打击与保护、监督与配合之间的辩证关系,使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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