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不仅为检察工作提供了发展机遇,而且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执法能力等带来深刻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笔者认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注意做好五项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司法理念,服务社会发展。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也在不断更新,但不可否认,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陈旧的思想观念仍旧存在,可以概括为“五重五轻”:一是重打击轻保护,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正义重视不够;三是重指控犯罪轻矛盾化解,对促进社会和谐重视不够;四是重权力行使轻权力制约,自我约束意识不够;五是重配合轻制约,对侦查、审判等机关的监督意识不够。上述这些落后观念都是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相矛盾的,在客观上都阻碍着刑诉法的落实。必须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立法的宗旨上来。要进一步强化保障人权意识,进一步强化证据规则意识,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进一步强化办案效率意识,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意识。要把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各项刑事诉讼活动中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诉讼民主、诉讼文明、诉讼公开、诉讼监督与互相制约的法治理念。要依法妥善处理新旧法实施的衔接、过渡问题。要加强与其他政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法治权威。
二是准确把握工作模式。这次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侦查、公诉、审查逮捕等职权都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和完善,也相应地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模式。一是侦查模式。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淡化口供、人证的作用,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实物证据的调查、收集和运用上。二是公诉模式。律师权利的扩大和庭审中心主义的确立,要求公诉人在诉辩平等、更加尊重律师权利的情况下指控犯罪,因此工作理念、工作方法都需要随之改变。三是审查逮捕模式。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判断逮捕必要性的五种情形,这些规定对以往以捕代罚、构罪即捕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模式提出了挑战。强化监督意识,提高办案质量是我们目前工作的首要任务,我们要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要求,修订完善办案流程、质量标准、内部监督等规定,制定配套制度,明确操作规程,保障修改后刑诉法顺利实施。要创新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创新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创新完善接受监督机制,把检察权最大限度置于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要将案件质量作为案件评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项目,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努力提升办案能力,创新制度机制,提高案件质量。工作模式的转变,要求检察人员提升相应的办案能力:一是要求自侦部门人员增强收集、运用实物证据的能力。修改后刑诉法要求办案人员减少对口供和人证的依赖,加强证据法的学习,掌握“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提升调查、收集、运用实物证据的能力。二是要求检察人员增强公诉引导侦查和庭审抗辩的能力。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制度,这就要求公诉人能正确引导侦查活动,从源头上保障案件质量,同时要训练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技巧,提升应变突发情况的能力。三是针对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全面细化和加强,检察人员需要改变以往重办案轻监督的做法,熟悉相关规定,扩展监督视野,提升监督能力,整合监督力量,把法律赋予的职权用足用好。
四是积极保证办案力量,深入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工作量将明显加大。一是增加了简易程序出庭任务,明确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席法庭。二是增加了二审出庭任务。修改后刑诉法第223条规定,只要被告人或自诉人一方对一审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二审也应开庭审理。三是其他业务部门如侦监、控申、监所等工作量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这就必将加剧原来就比较紧张的案多人少矛盾。因此,要培养专业化、精英化的检察队伍。要加强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培训。积极开展各种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检察人员业务能力。结合高检院开展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要求,下大决心、大力气,采取措施保持主要业务部门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稳定,并以此促进各部门业务骨干经验的积累和业务能力的提高。
五是全力强化执法办案保障,夯实基层基础建设根基。对新增的、需要提供必要物质保障的工作,检察机关要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或提出相应的保障方案,如自侦技术侦查、律师接待、证人保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工作,要结合律师接待室建设、业务经费预算等提出针对性措施或可行性方案,逐项落实好相关保障工作,切实为修改后刑诉法施行奠定基础。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主动做好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衔接工作。
(作者为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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