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其中第270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讯问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未予足够的重视。首先,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法律条文之间的不一致为承办人怠于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提供了空间。其次,有些承办人认为讯问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会影响办案效率如需要询问法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需要合理计划自己的提讯时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需要给法定代理人办理进入看守所手续;在讯问过程中,需要时时注意法定代理人是否有妨害诉讼的危险行为。正因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有种种不便之处,部分承办人将这项制度看做鸡肋,最后这项措施的实行往往以无法通知到场的工作说明附于案卷。
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确,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人接受讯问时到场制度在办案中必须得到贯彻执行。其实,讯问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可以产生以下附带的诉讼功效。
第一,法定代理人到场之后,承办人可以审核其身份来印证在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询问未成年人的户籍年龄,并记录在案,防止身份认定错误以及庭审时法定代理人突然提出被告人的户籍年龄错误。由于有些未成年人在案发前未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过照片,户籍证明中没有照片,难以判断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冒用他人身份。有些未成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提出户籍登记年龄存在错误,在庭审阶段法定代理人突然提出,如情况属实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后果。如果在讯问未成年人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核实在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以及户籍登记年龄是否存在问题,为之后的案件处理排除隐患。
第二,承办人可以就刑事和解与法定代理人面对面沟通,安排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见面,增加刑事和解的可能。有些未成年人在案发后有与被害人和解的意向,但由于未成年人一般缺少经济来源,难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而对于案发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可能对案情并不了解,导致难以与被害人沟通。如果在讯问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在了解案情之后,通过承办人事先工作安排,法定代理人可以与被害人见面,商谈刑事和解事宜,在达成协议后立即履行,为未成年人获得从轻、减轻处理甚至被相对不起诉处理提供机会。
第三,在讯问之后,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法定代理人一般情况下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交友状况及犯罪原因,与未成年人之间有着亲情的天然联系,比其他人更希望未成年人能够配合司法机关的配合,从而获得从轻处罚,因此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更有针对性,也更能打动未成年人。从办案实践看,往往效果良好。
第四,针对庭审翻供的被告人,其之前在法定代理人到场情况下所作的供述容易被法院采信。部分未成年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往往称自己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才供述罪行。但如果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时都通知了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在笔录上的签字就成为了刑讯逼供的反证。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应当审查公安机关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发现没有通知,要求作出合理解释,发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纠正。如果侦查阶段的所有讯问法定代理人均未到场,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重新取证。
诚然,通知法定代理人在讯问时到场会对承办人的办案节奏和时间安排产生影响,如果承办人希望法定代理人在讯问时能够如期顺利到场,需要做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受案后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时,向其询问法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在案。
第二,在告知诉讼权利后立即联系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应当在讯问时到场。如果法定代理人没有电话或者电话联系不上的,可以向未成年人的户籍所在地发出告权书,并向未成年人户籍地的派出所、村委会寻求协助,以便尽快联系上法定代理人。
第三,承办人提前安排好讯问时间,一般可以在提讯前三日或更早联系法定代理人,这样即使法定代理人居住地离办案地相距较远,法定代理人也有足够的时间赶到办案地。
第四,对于法定代理人本身有条件到场,但是其表现得漠不关心,怠于到场的,要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告知其到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其不到场将影响诉讼进程。
在承办人通过种种努力,法定代理人都无法到场的或者法定代理人系共犯的情况下,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为补充,确保对未成年人讯问程序的合法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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