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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具体操作

时间:2012-07-18 09:46:00  作者:张蒙 张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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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同时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附条件不起诉是对涉罪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执法中的具体落实。但如何监督考察,怎样监督考察,法律尚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仅仅以条文的形式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监督考察,过于原则,执法中操作的形式、方法不易把握。结合实践,笔者就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监督、考察谈几点认识。 

  其一,监督考察的频率。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规定中的考验期,就是监督考察的期限,规定了考察期限的上限和下限,即一年以下,六个月以上。但考察是一月一考察,还是一季度一考察,在考验期内要考察几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个总体的规定,执行中不易把握,落实中可能流于形式。监督考察关系到被考察人能否顺利回归社会,关系到被考察人是被不起诉,还是提起公诉,为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使涉罪未成年人从内心深处认识罪行,真诚悔悟,重新做人,笔者认为对考察人的监督两个月进行一次比较适当。 

  其二,监督考察的形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三款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四条规定,第273条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两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从监督考察的具体实施方式看,有些是被监督考察的人自行报告,如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考察机关批准等;有些是监督考察人员的实地走访,如了解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是否情节严重等,对于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电话报告、短信报告、书面报告、还是监护人代替报告,实地考察是走访社区、家庭、学校、当地派出所等应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为了使考察的内容在形式上不打折扣,在落实上不走过场,在树立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刑事司法观念的同时,更应增强对监督考察内容在形式上的责任心和责任感。 

  对此,笔者认为在监督考察内容的落实措施上,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需要自行报告活动情况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定期主动或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到检察院监督考察人处汇报思想,以及遵守规定,学习等情况。对监督考察人考察在形式上,一是走访社区、学校、所辖派出所、了解被监督考察人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二是定期约见对其加强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消除心理上的障碍;三是发挥监护人监护作用,与其建立沟通联系方式,及时掌握思想动态,配合做好监督考察。 

  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认定,但又是一种对涉罪未成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其意义在于让失足的未成年人通过教育感化重新回归社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间是否能严格遵守有关有关规定,监督考察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就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于办案全程,树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使失足的未成年人通过真诚帮教、细心疏导、转化为服务社会的有用之才。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zywgao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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