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其中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被侵犯的、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以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为申诉、控告的处理机关(第47条、第55条、第115条)。为此,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在进一步更新理念、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采取措施对接修改后刑诉法投诉处理机制的规定。
一是建立线索管理中心,畅通投诉机制下的司法诉求表达渠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修改后刑诉法对三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投诉机制。这就要求控申部门突破原有的民意收集机制,进一步畅通群众司法诉求表达渠道,建立线索管理中心,对申诉控告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及时受理、集中管理、专人负责。线索管理中心要在充分运用日常接待、检察长接待、群众工作站接待等便民利民的接待方式基础上,创新12309检察民生服务热线和网络在线接待中心,进行即时接待和全天候法律咨询服务,丰富受理渠道,提升线索管理信息化水平。线索管理中心要通过转办、移送、交办等多途径、多渠道,移送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办理,这是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的前提。
二是建立违法行为调查机制,提升投诉机制下的法律监督实效。对受理的投诉案件要适时建立违法行为调查的长效机制,按照“有案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把认真办理投诉案件作为控申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强化办案意识,加大办案力度,妥善办理每一起投诉案件,以办案的实际效果取信于民。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建立要求对移送的线索、受理的材料审查后,认为有涉嫌违法行为、需要启动调查程序的,应该履行一定的手续,报检察长决定立案调查。调查人员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辨认、鉴定、调取证据材料或调阅相关案卷材料等方法,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强制性措施,也不得使用窃听等侦查性调查方法。调查终结后,应当听取被调查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是扩大“检调对接”适用范围,创新投诉机制下矛盾纠纷的处理方式。控申部门干警要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将投诉矛盾纠纷的化解疏导放在重要位置,全面提高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检调对接”机制作为检察制度的重大革新,要求控申信访部门对“检调对接”的适用要摒弃机械教条的执法观念,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被侵犯的、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以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情形,经调查不存在或不属于投诉范围的,要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检调对接”为平台,不断拓展和延伸检察服务。在处理涉检信访工作中灵活运用“检调对接”机制,及时处理投诉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的积极作用。
四是丰富公开审查程序内容,确保投诉矛盾纠纷处理的公平公正。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强调公开审查程序的今天,部分检察人员仍然缺乏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的理念,一方面是因为对公开审查程序不熟悉,业务不熟练,很少使用公开听证等公开审查程序;另一方面是因为怕麻烦,不愿意通过公开的程序来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来论证应有正义价值的观念、来答复当事人。因此,为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确保投诉矛盾纠纷处理的公平公正,检察干警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公开审查程序视为办理投诉案件质量的保证措施,进一步探索丰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的内容,以程序的公正保障实体的公正。
五是全面提升控申干警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投诉机制下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根本,是实现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的基础。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前,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要借助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平台,以能力建设为抓手,以岗位大练兵为载体,进一步组织开展好业务培训和竞赛活动,着力提高执法办案能力、释法说理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重大敏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实战能力。要通过开展示范接待员、办案能手、法律文书竞赛、精品案例等评比活动,促进和提高刑事申诉案件质量,通过控申干警综合能力的提高来调解、化解、钝化社会矛盾,从而推动投诉机制下矛盾纠纷的有效切实解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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