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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要做好八个方面的应对准备工作

时间:2012-10-08 08:47:00  作者:贺恒扬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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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系统的修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承担着具体的诉讼职责,还负责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随着修改后刑诉法的即将实施,检察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检察工作面临的机遇 

  就机遇而言,修改后刑诉法对于各项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检察工作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更好地执法办案提供了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得到强化,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更重要作用。修改后刑诉法将技术侦查手段赋予检察机关;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传唤、拘传时间,延长至24小时;将职务犯罪案件的拘留期限由10天延长至14天(特别情况由14天延长至17天)。这些增权、扩权的条款综合起来,将会逐渐发挥制度的累积、整体效应,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侦查手段落后于惩治职务犯罪需要的不利局面,实现侦查模式由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为检察机关更加有力地惩治职务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二)刑事诉讼监督权得到扩展,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一方面,随着有关诉讼制度的增设和调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随之扩展,特别是简易程序出庭支持公诉和进行法律监督,再审程序出席法庭并依法监督,提出抗诉再审案件依职权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对妨害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监督,更是赋予了检察机关直接的和硬性的监督职权。另一方面,针对监督薄弱环节,强化了相应的监督措施,比如,诉讼违法行为监督纠正,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对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刑罚变更执行由“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等。这些修改完善,不仅健全了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程序,而且增加了诉讼监督的内容和刚性,对于检察机关更好地担负起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具有直接意义。 

  (三)自由裁量权有所扩大,有利于延伸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修改后刑诉法将非羁押诉讼的理念落实到强制措施的适用中,扩大了非羁押措施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些修改给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实现由办准案件向办好案件的转变,有利于延伸职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 

  修改后刑诉法给检察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更多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加大。律师的提前介入使侦查机关凭借空间隔离、信息阻断、时间独占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再开展外围取证的优势不复存在,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过早暴露,使侦查工作趋于公开化、透明化,侦查难度加大;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和免除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作证义务,导致向重要知情人和关键证人获取证据以及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更加困难;庭审模式的改变使证据体系变数增大,固定难度和不稳定程度也随之增大;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侦查工作技术含量的增加对侦查人员技能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后办理同样一个案件付出的成本、耗费的精力和艰难程度都会大大增加。 

  (二)出庭任务更加繁重。在简易程序方面,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明年1月1日起简易程序全部出庭支持公诉(高检院要求今年10月底以前出庭率要达到50%)。以河南为例,简易程序出庭数将达到17000多起,尽管简易程序案件办理难度和工作量比普通程序案件要小,但它增加的任务是硬性的。在二审出庭方面,按照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因对事实和证据有异议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检察机关均要出庭。据不完全统计,这类案件约占总数的80%左右,按这个比例计算,河南省各市级院公诉部门每年要办理的二审上诉案件4500多件,扣除已经派员出庭的300件外,还要新增4200多件。河南省检察院公诉部门每年也将增加一倍以上的二审办案任务。 

  (三)审查起诉、审查逮捕的工作内容增加。按照现行刑诉法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查阅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复核相关证据,修改后刑诉法增加规定了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意见、根据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材料、非法证据排除、参加庭前会议等工作内容,同一案件审查起诉工作量有所增加。审查逮捕工作由于增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逮捕必要性审查等内容,在法定时限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工作量和工作强度也有所增加。 

  (四)当事人和解案件增加了新的工作任务。修改后刑诉法第277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从近三年的办案情况看,河南省检察机关受理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和因过失犯罪(不含渎职犯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有7万余人,平均每年25000余人。据此估计,每年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有17000件左右,而据现有数据显示,2011年在检察机关达成和解的仅2548件,意味着还有15000件左右符合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和解条件。从这个层面上讲,检察机关还有很大的工作空间以及十分繁重的促进和解任务。 

  (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带来新的工作量。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按照此规定,结合以往数据估计,河南省每年约有100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作附条件不起诉。办理这类案件,不仅讯问时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且还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不仅要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公安机关的意见,还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及成长经历进行社会调查,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还要进行监督考察。这都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 

  (六)涉检信访处置量将大幅上升。修改后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受理范围,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第47条关于司法人员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及第115条关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五种情形,在公安、法院的日常信访中,占有很大比例,将这些原属“辖外”的信访事项调整为检察机关管辖,再加上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烈期盼和信任,必将导致涉检信访总量大幅度上升。这无疑将增加信访处置工作量。 

  (七)监所检察部门监督任务明显增加。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精神,高检院拟将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死刑临场监督、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以及强制医疗执行等多项监督任务交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一旦这些任务确立下来,监所部门将面临着新的压力。 

  (八)增设的特别程序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出了新要求。新增的四个特别程序,在丰富检察机关监督层面、拓宽监督领域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任务,如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和社会调查,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当事人和解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以及和解协议的主持制作,对违法所得程序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申请和裁决的监督等。这些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需要我们加强研究、积极应对。(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zywgao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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