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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权意识 防止强制措施滥用

时间:2012-11-23 08:30:00  作者:王定顺 刘昕 张衍路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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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人权保障的法治思想,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监督程序。通过对国家强制力的适当约束,对有关当事人权利的适当扩大并予以保障,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程序,防止强制措施的滥用,进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使强制措施的运用真正体现出公平和正义。

  一、在强制措施适用和人权保障方面的主要表现、特点

  (一)强制措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主要变化。对刑事犯罪的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逮捕条件细化,便于掌握和适用;取保候审增加多项禁止性规定,改变取保候审执行不力的状况;监视居住制度增加规定,几种重大犯罪监视居住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增加规定电子监控;特别规定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将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身份证件(仅限于监视居住措施)交执行机关保存;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适当延长拘传的时间。

  (二)强制措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突出表现。1.在完善审查批捕程序等诉讼性结构的同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较好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修改后刑诉法第86条弥补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逮捕程序构建中存在的缺陷。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等方式,使逮捕程序本身更具有诉讼性特征,避免了不当逮捕(错捕)情形发生,及时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保证无罪人员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刑诉法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删除了“除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较好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

  2.强化了监视居住情形的辩护权,更加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修改后刑诉法第73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第3款、第4款分别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该法第33条的规定;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从修改后刑诉法关于监视居住的法律定位看,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其适用情形为: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这五种情形均是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身体状况和特殊情况,从保护其人权角度作出的,它对于减少逮捕羁押措施,减少羁押成本,注重亲情感化,激发人性化管理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另外,修改后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该规定也是一种人性化的体现,有条件承认监视居住对人身羁押性的补偿。

  3.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完善,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规定了相同的条件、范围,这与两种措施的内在特征不符。修改后刑诉法与修改前相比有两点变化:一是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条件;二是适当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修改后刑诉法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分别规定,更加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办案人员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时首先考虑适用或适用较弱的强制措施,以更好地贯彻强制措施的比例性原则和谦抑性原则。

  另外,修改后刑诉法对拘留羁押规定的完善;对强制措变更的规定;对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新举措,把人权保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三)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平衡的特点。一是在控制犯罪方面,加大了惩罚力度,形成了轻重有别、宽严相济的强制措施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抽象的“有逮捕必要”、“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等难以把握和执行的问题;二是高度重视贯彻人权保障原则,如对变更强制措施不服的申诉与控告,以及救济制裁措施;三是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辩证的统一,二者呈现出协同推进、共同提高的态势,表现出二者之间已达到一个新的、更高层次平衡发展的状态。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一)加强学习,转变侦查理念,强化人权意识。首先要转变侦查理念。一是自觉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理念,防止把两者对立起来,既注意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依法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自觉做到既不一味强调追诉犯罪,忽视和放松对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因强调对涉案人员权益的保障,影响甚至削弱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树立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坚决依法惩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是树立规范执法理念,确保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杜绝不规范、不文明的办案行为,提高侦查中强制措施运用的质量与效率。

  (二)在具体适用强制措施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视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防止其串供、毁证或者逃匿。二是正确把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要求。严格遵守修改后刑诉法第73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批准程序两个条件。三是正确处理辩护律师与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问题。四是把握好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关押要求。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其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其送看守所羁押。对此办案人员要注意把握好其中的区别。五是把握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通知其家属的不同要求。

  (三)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刑事强制措施被滥用。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要加强侦监、公诉、监所检察、控申等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运用的监督制约,尤其是控申部门要及时受理、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办案的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二是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通过人大、政协、公安、法院、律师事务所、新闻媒体、人民监督员等单位和人员的监督,努力形成内外监督合力,及时纠正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职责。

  (作者分别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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