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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权威来自执行

时间:2012-10-26 08:40:00  作者:张伯晋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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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聚焦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会议研讨的实践针对性较往届年会更强。记者就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刑诉法热点问题,专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 

  记者:卞建林会长,您好。今年是“八二宪法”实施三十周年,本次年会也特别设置了“修改后刑诉法与宪法”的研讨主题,您能否谈一谈本次刑诉法修改与根本大法宪法之间的关系? 

  卞建林:今年法学界普遍关注、研讨、庆祝“宪法实施三十周年”这件大事,而刑诉法向来被称为“小宪法”,与宪法关系密切。一方面,刑事诉讼是公权力运行的典型场域,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对公民权利产生极大的限制、剥夺,因此要从宪法高度保证对刑事诉讼中的公权力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宪法的规定需要通过具体程序来贯彻、实施、细化。例如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等。刑诉法对宪法规定的落实,有些甚至已超越了宪法的规定。当然,此种超越不是违背宪法规定,而是更进一步弘扬了宪法规定精神,拓展了宪法规定范围。例如,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得到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将律师辩护的时间提前了,而且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公检法都有责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总体而言,刑诉法倡导、贯彻了宪法所提倡的法治精神,规制公权力依法行使,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害,使得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思想深入人心。 

  记者: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授权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特色鲜明。您认为本次刑诉法修改对于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卞建林:我参与了近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的专家论证,了解到检察机关正以本次刑诉法和民诉法修改为契机,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完善。从历史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强化的过程。本次刑诉法修改之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这反映出两方面内容:一是立法的进步。在立法修改和制度完善时越发重视法律实施的监督和救济,充分保障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二是制度的选择。我国特定的宪法制度和司法体制决定,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国外的司法审查制度,监督公权力的行使,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这一重担主要由检察机关来承担,检察机关的表现亦不辱使命。 

  当然,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在推进检察改革中特别要注意妥善处理好两组关系。首先,妥善处理好法律监督与自身监督的关系,通过加强自身监督,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其次,妥善处理好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角度看,检察机关下一步的工作应是将修改后刑诉法已经规定的内容努力落到实处,并借刑诉法修改的契机推动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 

  记者:本次刑诉法修改被认为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您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与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如何评价? 

  卞建林:这一轮司法改革成果丰硕,但是不能说司法体制就完美了,仍需要不断深化改革。目前,司法机关的首要工作是将本轮司法改革的成果展示出来,将刑诉法的修改真正贯彻落实。通过贯彻实施刑诉法,在执行中会产生问题、发现问题,然后通过新一轮司法改革来解决问题。从制度层面看,如何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目标,还需要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探索和遵循司法运行的特殊规律。这将是下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同时,司法改革不能陷入“头痛医头”式的司法功利主义,既要重视对司法实际中重点问题的解决,又要重视司法制度的整体性和科学性,统筹处理好解决问题与完善制度之间的关系。 

  记者:检察实务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受修改后刑诉法的影响最为广泛、深入。您对明年1月1日之后的检察实务工作有何建议? 

  卞建林:刑诉法修改涉及检察机关职能的面比较广,因此检察机关首先要深入学习、领会、消化刑诉法修改的精神和内容,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其次,要抓紧制定完善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细则,尽量广泛征求意见,考虑周全。再次,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包括机构设置、内部职能划分等,保障修改后刑诉法有条不紊落实。 

  就刑诉法实施本身而言,审查批捕的程序改革,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落实,简易程序的诉讼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等,都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难点,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应对,勇于探索,采取对策。而且,立法有些规定还不够明确,不够具体,需要检察机关加以解释,在实施中尽快予以完善,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 

  记者:今年年会大部分的研讨话题实务针对性非常强。请您谈一谈刑诉法学研究会明年的发展宗旨和研究侧重点是什么?是否继续延伸今年的实务关注倾向? 

  卞建林:刑诉法学研究会作为学术团体,基本的使命是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的实施作出贡献,参与立法,关注司法。理论研究既要源于实践,关注实践,但是又不能迁就实践,而要高于实践,指导实践。当前,刑诉法学研究会要集中精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有利于刑诉法实施的理论氛围。二是积极行动,加强普法,大力宣传刑诉法修改的精神要义和立法成就。三是踊跃参与,积极配合,协助司法实务部门做好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准备工作。四是组织力量,开展研究,促进刑诉法理论繁荣和发展,并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长远看来,研究会主要的精力应放在深化刑诉理论研究,探寻健全我国程序法治特别是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道路,对刑事程序立法与司法予以理念引导与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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