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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背景下如何践行核心价值观

时间:2012-11-05 15:37:00  作者:杨祖伟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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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修改后刑诉法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该如何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笔者拟从以下三方面谈谈认识。 

  一、把学习修改后刑诉法与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此次刑诉法的重大修改,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是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重大体现,应把学习修改后刑诉法与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将学习修改后刑诉法作为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通过核心价值理念的教育引导,努力解决修改后刑诉法学习贯彻过程中的各种障碍,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顺利开展。 

  二、以学习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扎实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 

  (一)要主动服务大局,营造和谐健康的发展环境。通过认真学习修改后刑诉法,深刻理解和正确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自觉做到站位全局,忠诚履职。在实际工作中,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既要依法办案,又不能就案办案。注重遵循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企业运营、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是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来办理案件,将服务大局的具体行动真正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 

  (二)要坚持惩防并举,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危害民生民利的严重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法从宽处理轻微刑事犯罪,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和取保直诉备案等制度。同时,惩防并举,预防在先。集中开展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国土、涉农、教育、医疗、食品安全领域的预防专项治理行动,为民生工程装上“安全带”和“防火墙”。针对重大工程建设,开展个案、专项、系统预防“三防并举”。 

  (三)要确保民生优先,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进一步完善“检察长接待日”、“点名接访”等制度,建立案件查询服务窗口,积极向社会公开承诺为民办理实事。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到四必访:一是矛盾纠纷易发的必访;二是特殊群体必访;三是困难企业必访;四是有涉检上访苗头的人员必访。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明辨是非,定分止争,让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公平、实现正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三、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保证修改后刑诉法在检察环节的贯彻落实。 

  (一)强化人权意识,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此次刑诉法修改,将“人权保障”正式写入刑诉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法治要求与“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相互呼应。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权”的思想,牢固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工作中切实转变执法方式,适应律师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持“三证”就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以及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新规定,着力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方式;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对审查逮捕制度的重大修改,着力转变审查逮捕方式;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对审查起诉、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改革完善的要求,推动公诉工作从过去单纯的定罪之诉任务向定罪之诉、量刑之诉和程序之诉三位一体的公诉任务转变,切实负起指控犯罪、量刑建议、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着力转变公诉工作方式。既要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辩护权、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又要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被害人在刑事和解案件中享有的相关权益等,促进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 

  (二)强化程序意识,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公正”是法律的灵魂与核心,促进执法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最高追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不仅应该做到实体公正,更应做到程序公正。一方面,要防止片面追求程序正义而“机械执法”,同时也要防止轻视程序,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当时刻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认真解决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公正等问题。在修改后刑诉法即将正式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该狠抓岗位练兵,促进执法办案能力不断提升,从源头规范办案行为,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完善岗位职责、案件运行、办案质量保障等制度,落实自侦案件质量跟踪督导机制,建立侦、捕、诉协调配合机制,建立违法违纪案件快速查纠机制,为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可靠的制度机制保障,确保每一项诉讼活动都做到合法、公正。 

  (三)强化监督意识,坚持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并重。此次修改后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而检察机关不仅是诉讼参与者,又是诉讼监督者,同时还是诉讼权利的救济者,三重身份合一,负有特别重要的责任。因此,要以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增强限权意识,牢固树立权限观念,强化自我约束。应将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相结合,从强化对执法权、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入手,进一步加强自身监督制约,进一步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勇于接受外部监督,让执法办案在阳光下运行,真正赢得公信、树立权威。 

  (作者为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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