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尊重和保障人权”视野下的逮捕制度审视
(一)我国逮捕制度的实质解读。认识我国逮捕制度的实质,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的逮捕制度。总的来说,西方的逮捕分为有证逮捕与无证逮捕,仅指一种强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的措施。西方的逮捕本身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十分短暂,而且逮捕与羁押并无直接关联。
我国的逮捕与西方很多国家的逮捕存在很多区别。西方逮捕的实质是强制到案或强制在案,我国的逮捕则意味着羁押。
(二)逮捕制度的正当性来源。与逮捕制度直接相关的一个人权概念是“自由”。进入法治社会以后,绝对的个人自由便不复存在,国家作为统一的执法主体,享有惩治犯罪的刑罚权。逮捕权作为国家刑罚权的重要构成,有利于防止被追诉者自杀、脱逃、毁灭证据、继续危及社会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国家刑罚权的顺利运行,最终保证打击犯罪、保护自由目的的实现。此为逮捕制度的正当性来源之一———保护个人自由免受他人的不法侵犯。
然而,国家的这种逮捕、监禁权是一把“双刃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而且,国家拥有强大的资源与正当的暴力工具,一旦权力被滥用,其破坏力将远远超越普通犯罪,公民的人身自由将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以法律为载体的逮捕制度的另外一项重要功能,就在于权力启动、实施程序、救济机制等方面对逮捕权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此为逮捕制度的正当性来源之二———保护个人自由免受国家权力之侵害。
二、羁押例外原则及其在我国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中的现状
逮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剥夺,对被羁押者本人乃至其家庭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作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最后手段,这就是羁押制度的例外原则。
在我国,审前的高羁押率长期为理论实务界所诟病。尽管逮捕适用的比率在逐步下降,但整体上仍然处于高羁押率的状态,这与现代人权标准之下的羁押例外原则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那么,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中逮捕措施的适用情况如何呢?笔者对2010年1月到2012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库》收录的752件渎职侵权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总体的逮捕羁押率约为35%,低于其他案件。
表面看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低羁押率暗合了羁押例外原则的要求,但是,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则值得商榷。笔者对2005年1月至200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中的渎职侵权羁押案件进行统计发现,约有80%左右的被告人最终被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仅罪责条件一项就可排除80%左右嫌疑人逮捕措施的适用。可见,逮捕措施的实际适用与羁押例外原则的要求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三、逮捕制度的改革及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提出的新要求
(一)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题中之义。侦查阶段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必须树立无罪推定的观念,处理具体侦查规律与无罪推定之间的关系。在侦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一开始就会有一种基于线索或证据的“有罪预设”,并不断地用调查所得的证据对这种假设进行证实或证伪,最终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结论性认识,这是符合侦查规律的。无罪推定实际上与侦查活动本身无直接关联,它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任何人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享有这种推定的权利。由此可见,有罪预设建立在证据或事实基础上,是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的一种主观判断,属于诉讼认识领域的概念;而无罪推定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及与之相匹配的权利保障问题,属于诉讼主体领域的概念,两者是完全可并存的。
(二)严格控制逮捕的适用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如果能严格遵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原则及逮捕的相关规定,我国渎职侵权案件中已经相对较低的羁押率还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因此,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各个部门或机关都应当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宗旨,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规范逮捕措施的适用。具体来说,侦查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尽量选择取保候审等替代措施;侦查监督部门在批准逮捕时,要严把批准逮捕的标准;审查起诉部门、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应优先审查逮捕措施变更的问题。同时,侦查部门、批捕部门、公诉部门在相应的诉讼阶段也应当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三)科学、有度地适用逮捕措施是检察机关自侦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在渎职侵权案件中科学、有度地适用逮捕措施是根本。科学,就是逮捕的适用要宽严得体,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确有逮捕必要的,坚决依法逮捕。有度,就是逮捕的适用必须以人权保障为宗旨,严格遵守羁押例外之基本原则;同时注意在审判环节摒弃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做法,破解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