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7.32亿!
——9.6%!
这是3月5日财政部受国务院委托,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的《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下称“预算草案”)中的两个数字——在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支出项目安排中,公共安全支出为1617.32亿元,增长9.6%。而2010年,公共安全支出1475.42亿元,完成预算的106.1%,比上年增长14.6%。
“中央和地方对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力度越来越大了!”“一些政法部门为钱办案的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经费的保障到位有力提升了政法机关的形象。”这是本报记者连日来在两会上,就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采访时听到最多的几句话。
经费保障水平显著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法机关的经费多是根据“收支两条线”和财政分灶吃饭的规定,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由于地域差别和各地经济发达状况的差异,中西部地区政法机关经费短缺的问题一度较为突出,随之而来的为钱办案的问题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很大。
这一现象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2008年年底,以中共中央批准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标志,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幕。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从2009年起,中央将基层政法机关“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
“这是明显的进步,更是务实的举措。”全国人大代表、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此前一直非常关注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问题,并为此呼吁了多年。
根据新的保障机制,中西部地区政法机关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分别承担,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政法机关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予以奖励性补助。“正是这样的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规定,使得全国范围的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能够在较短时间取得了显著提高。”韩德云说。
“中央财政每年给予湖北的政法经费为14亿元,湖北省级财政也配套支出14亿元。这样的保障力度使得湖北的政法机关特别是基层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能力大为提高。”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介绍说,在湖北,每名基层检察干警每年最高可以有2.6万元的公用经费,基本上满足了办公和办案的需求。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极大促进了政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有效解决了为钱办案的问题。
“皇粮”能吃饱难掩现实问题
在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政法机关依靠“皇粮”已基本解决了“吃饱”的问题,然而,仅仅能吃饱“皇粮”无法掩盖基层政法机关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市人口越来越多,案件数量处于激增态势。对于基层法院来说,人员短缺、编制不足成为新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副巡视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汪夏说,重庆全市法院系统的人员编制还是多年之前核定的,一直没有增加;现在案件数量比过去增加了很多,一个基层法院法官,一年需要审理200起甚至300起案件。
过去只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出现的“案多人少”情形,现在在其他地区也开始凸显出来。
汪夏说,如果只是满足让基层司法人员能吃饱“皇粮”,不更好地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不有效解决司法人员编制短缺的问题,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基层优秀司法人员的流失还是难以避免。因此,她建议,增加基层司法人员的编制,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
按规定,湖北基层检察干警每人每年最高可以有2.6万元的公用经费。“但这个标准是2006年制定的,已是5年前的事情。这5年中,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就连物价都上涨了许多,这个标准已明显落后,急需适当提高。”
敬大力还告诉记者,根据现在中央和省级下发的补助范围,市辖区的基层检察院不在其中,但实际上有些市辖区基层检察院的经济条件并不比那些享受补贴的检察院好,使得这些检察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依旧。
与汪夏代表的看法一样,敬大力也认为,虽然能够吃饱“皇粮”,但目前的政法经费保障水平层次仍不高,特别是装备建设、项目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都面临经费短缺问题,仍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
步入法治化轨道是最终目标
预算草案指出,2011年将继续推进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提高基层政法机关装备水平和办案能力。这也是解决代表们提出的提高司法人员待遇、解决司法人员短缺、提高经费保障标准等问题,彻底清除受利益驱动办案现象的必由之路。
正在山西省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曾参与过中央关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调研工作。
按照新的经费保障机制,其首要任务就是明确责任。谢鹏程解释,“明确责任,就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都要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而且规定具体的份额,严格执行。”他认为,明确经费保障责任是实现经费保障的前提,固然十分重要,但也伴随着两方面问题。
一是明确责任还要细化到位。首先,政法经费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四类;其次,地区分东、中、西部等四类;再次,经费来源分为中央、省、市和县四级;最后,分为公、检、法、司四个部门。这意味着一个基层政法单位的经费预算可能要涉及16种以上因素或者变量,科学地建立这个复杂的指标体系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
二是怎样落实这些责任。这主要依靠加强预算的刚性和程序性以及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谢鹏程介绍,整个机制中,“分类负担”的核心,就是科学划分政法经费项目,根据不同地区各级政法机关的特点,确定各级政府的保障范围和责任,实行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政策。同时,如何保障地市级政法机关的经费、建立基层政法机关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都是当务之急。
“就目前而言,这一切都需要有制度性的规定才能解决和保证。继续推进政法机关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增强保障的制度性,降低主观性和随意性,使其步入法治化轨道,这是我国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的最终目标。”谢鹏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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