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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检察铺开涉未刑案社会调查制度

时间:2012-09-20 09:49:00  作者:丁国锋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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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在校生?是不是在娱乐场所等特殊行业工作?有没有失学或留守儿童等特殊家庭背景?这些内容都是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关注的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该院将精细化思路引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仅健全完善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案件报捕前的社会调查,最大限度反映案件事实全貌,还为提高确无逮捕必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提供了规范化管理的新模本。 

  办案质量有较大提升空间 

  据了解,淮安市检察院通过分析2009年至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构成上,无业人员占72.85%,学生占15.46%,农民占9.05%;3人以上共同犯罪占61.74%;在所涉的27个罪名中,聚众斗殴、盗窃、寻衅滋事、抢劫、强奸、故意伤害6个罪名占92.78%。 

  “显然,采取精准化的捕前、诉前社会调查机制,有利于区分不同个体差异和情况,全面掌握犯罪心理和主观恶性差异,防止‘一刀切’办案。”淮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月进说。 

  而另一种现象也引起了淮安市检察院的反思。近3年来,该院侦监部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中,不批准逮捕率达到了27.44%。而这期间,缓刑适用率高达62.30%。 

  “这说明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办案质量在批捕、公诉等办案环节中,还有大幅提高空间,可以通过采取更为细致的社会调查报告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这个特殊失足群体的心理修复和健康成长。”刘月进说。 

  多部门介入调查各司其职 

  刑诉法修改后,淮安市检察院很快决定在新法施行的过渡期内,在各县区检察院全面开展8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试点,包括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分案起诉制度、亲情会见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量刑建议制度、轻罪记录封存制度。 

  今年7月,淮安市检察院研发、启用了未成年人检察管理系统。依托这一系统,实现对特殊制度执行、试点开展、取得成效等同步录入监管,建立了全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管理平台。 

  淮安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周飞介绍,试点的金湖县人民检察院还联合法院、公安、司法、教育等7个部门探索试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展示制度,明确了需要详细调查的个人基本情况、实施犯罪情况、犯罪后情况、判处非监禁刑利弊分析4项具体情况。 

  试点中,金湖县检察院实行了多层次的考察机制。对决定开展社会调查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组成联席会议进行调查。关工委、教育局负责出具被调查未成年人的教育经历、人格品行报告,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出具被调查未成年人的心理因素评价报告。 

  为强化社会调查报告与心理咨询评估的对接,金湖县检察院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室”,聘请6名国家一级心理咨询师参与社会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并由公诉人在庭审中展示,有效提升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专业性。目前,该院新近办理的12起社会调查中,两人被决定不予起诉,8人被判处缓刑,两人被轻刑处理,所有报告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本报淮安(江苏)9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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