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浙江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和巨大挑战。今年以来,浙江省检察院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开展了学习培训、课题调研、试点探索等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奠定了良好基础。今年7月下旬,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提出要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严格公正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五个意识”、“六个并重”的概括,把握精义、高屋建瓴,是新形势下全省检察机关必须深刻领会和牢固树立的执法理念。我们必须以此为引领,加强对修改后刑诉法精神实质的理解把握,做到内化于心,切实打好把握机遇、应对挑战、积极适应的思想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努力探索转变执法办案方式,走出一条适应修改后刑诉法要求的浙江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新路子。在具体的工作中,笔者认为应该端正执法理念从以下十个方面去把握——
一、审查逮捕、公诉工作要更加注重执法谦抑性,提高证据审查质量和出庭水平
(一)要更加注重执法谦抑性。审查逮捕要变“构罪即捕”为“确有必要逮捕”,注意根据“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和犯罪的轻重程度来衡量逮捕必要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同时建立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不再具备羁押必要性的要及时改变强制措施,改变捕后一押到底的习惯性做法,严格控制逮捕措施适用。准确把握特别程序相关立法精神,在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在审查批捕和公诉工作中,依法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特别办理、公诉案件和解等工作,强化教育挽救功能,积极修复社会关系。
(二)要更加注重提高证据审查质量。坚持证据核心理念和证据裁判原则,按照“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必要条件来审查判断证据,坚持疑罪从无,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捕、起诉。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审查、运用、质证的标准和程序,在审查模式上要从偏重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转变到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促进重大刑事案件讯问同步录像、规范言词证据证明活动,增强检验鉴定、文证审查、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对于取证固证的积极作用,深化检察引导侦查工作,更好地承担起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根据检察机关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的职责,用好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的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非法证据尽可能早发现、早排除;检察人员自身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收集证据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充分运用庭前会议程序的新规定,听取当事人、辩护人意见,加强审查和研判,切实把非法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排除在庭审之前。
(三)要更加注重提高出庭水平。要针对由案卷材料全案移送、量刑建议、非法证据排除等导致的法庭审理复杂性、对抗性增强的情况,细化工作要求,加强工作规范,强化岗位练兵,转变程式化的出庭模式,围绕案件重点和争议焦点,扎实做好庭前准备,完善出庭预案,切实提升公诉人举证质证能力、辩论水平、临场应变力、工作责任心。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更加注重及时取证固证,综合运用侦查措施和谋略,推进侦查信息化
针对被告人辩护权强化、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新规定,特别是律师介入诉讼时间提前、案件变数增大的情况,推进自侦工作模式转变。
(四)要进一步加强立案前调查工作、强化取证固证。要改变取证依靠首次讯问获取口供的倾向,坚持侦查工作重心前移,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把调查工作尽量做充分,通过外围调查尽量多地掌握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客观性证据,在首次讯问时就有比较可靠的事实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同时,要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翻供翻证。刑诉法修改后,律师介入诉讼时间提前并会见不受监控,做好这项工作尤为重要。口供一旦突破,就要一鼓作气、以快制胜,加强其他证据的收集以印证和固定证据,做好相关讯问、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达到证据的客观性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翻供翻证、辩护人妨害作证等行为的处置机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威慑力,为日后侦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五)要进一步用好侦查手段和谋略。要切实抓好侦查技术的推广适用,坚持以用促建,强化实战应用,尤其对不属于技侦手段范畴的调取电子数据、话单分析、数据恢复、心理测试等现代科技方法要加强推广适用,为侦查办案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强首次讯问谋略的总结推广和岗位练兵,重视首次讯问的讯问提纲、讯问策略和应变计划。
(六)要进一步推进侦查信息化。全面深入地研究和推进侦查信息化工作,加强侦查信息库建设、公共信息执法协查机制建设、侦查指挥体系建设,特别是要切实改变粗放型的侦查信息管理模式,通过有序开展全省统一信息库建设,提升信息收集汇总的及时性、侦查研判依据的丰富性、信息使用的整合性和可持续性。
三、诉讼监督工作要更加注重全面履行职责,加强事中监督,增强监督刚性
(七)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要深化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的认识,深化对当前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具体监督职能的理解把握,特别是新增的对人身强制措施和财产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的监督、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监督、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监督等新职能,突显监督意识,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办案工作中,把监督明确为审查案件的必要内容,逐渐内化为审查案件的重要考量内容,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八)要更加重视加强事中监督。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监督等新规定,体现了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从事后纠正向事中监督转变的要求,以过程制约增强监督效果。我们要充分认识事中监督制约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机制,在相关工作环节把好监督关口。
(九)要着力增强法律监督刚性。法律监督的刚性既在于对监督的跟踪问效和落实反馈,还在于对违法行为的严肃纠正和惩戒。要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一系列规定,结合前期实践,落实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通知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规定时间内反馈检察机关等制度;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监督资源,落实对执法违法行为建议更换办案人员和开展违法调查工作,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司法腐败行为的查处,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刚性。
(十)更加注重把规范执法要求贯穿在各项执法办案之中。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职权,在司法文明的大背景下,检察权的行使需要更加自觉的规制。
1.要严格遵循既定程序,认真执行好采取强制措施后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拘留、逮捕人员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权利保障条款,确保程序性条款严格执行。
2.要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把握好羁押必要性审查、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及立法中“重大、复杂”、“特殊情况”等适用标准和条件,保障权力正当行使。要通过制定更加具体的执法裁量标准,规范权力的行使。
3.要坚持理性监督原则。当前诉讼监督的法制还不十分完备,各项监督手段的适用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我们要更加重视从法律监督的价值和目的去权衡着手的具体监督工作,在监督手段的适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要理性、适当,努力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
4.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立足检察内部分工制约的职权设置,按照与监督其他司法机关同样的标准,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审查排除、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权利等违法行为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视居住审批、对下级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等职责,加强对下监督。围绕执法不规范关键环节和可能产生执法不规范的新环节,加强案件检查、检务督察,推进案件管理系统化、动态化建设,强化过程监督。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