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2月24日电 (记者 杨孟辰)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年来,高检院按照中央的改革部署,推出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抗诉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分别由不同部门行使等多项改革措施,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分权制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全面推行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改革。
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逮捕在同一检察院内操作,制约效果不明显的问题,高检院报经中央批准,于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项改革从2009年9月起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开始实施,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的决心。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强化了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和侦查模式的转变,使职务犯罪案件逮捕质量明显提高,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优化了基层院执法环境。
通过侦查权与抗诉权相分离的改革,完善内部分权制约机制。
为切实强化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各环节中不同性质权能之间的有效制衡,高检院根据中央19号文件的要求,于2009年9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职权与职务犯罪侦查职权应由不同业务部门行使,规范了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防止因同一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侦查权被滥用。
完善对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度。
高检院通过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进一步完善巡视工作制度,推进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和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责任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责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刚性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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