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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全国首创将执行权"一分为四" 防止司法腐败

时间:2009-10-10 14:52:00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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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近日出台。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吴继生今日(9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称,《意见》共15条,以分权制衡为核心,旨在全面破解“执行难”顽疾,其中,分解执行权力、分设执行机构、执行法官轮岗等多项措施乃全国首创。 

  看点一:分解执行权力 打破执行机构“一庭独揽” 

  吴继生介绍,执行机构“一庭独揽”、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执行难”的主要障碍,为此,《意见》决定,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启动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分别确定由不同部门组织行使,分权制衡。 

  “就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而言,具体作法是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执行程序中的裁决权交由审判监督庭行使,并由不同的院领导分管。”吴继生解释说,“以前,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都由执行庭掌控,什么时间执行、怎么执行、执行得好与坏都由执行机构说了算,执行机构的权力失去了监督与制约,使执行工作增加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吴继生说:“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后,将比在同一庭长、同一分管院长领导下的监督更加有力。” 

  看点二:分设执行机构 打破执行人员“包案到底” 

  《意见》规定,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分成执行管理部门、执行实施部门、执行监督部门。在同一内设部门,财产查控权、处分权也由不同合议庭和人员行使。 

  吴继生称,执行机构分设部门实质上就是细化执行权力,将具有相对独立属性和运行规律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部门行使,不仅可打破同一执行人员“包案到底”的执行工作模式,还可通过构建内外多条监督链形成立体的执行监督网,有利于减少执行错误,降低执行风险。 

  看点三:执行岗位定期轮换 保障执行法官司法廉洁 

  为进一步保障司法廉洁,今后,全市法院一般干警在执行岗位满8年、担任执行部门负责人满5年、分管执行工作满5年的,必须进行岗位调整。 

  今年6月,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张弢,重庆市高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等人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调查,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谈起这一事件时,吴继生说:“执行过程实际上是财产与利益再调整的过程,因此,执行岗位既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一个重要岗位,也是一个高风险的岗位。以前也有过零星的岗位调整,但这次我们把它一体化、制度化、定型化,使其更加规范有力。”   

[责任编辑:zyw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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