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数据显示,约80%的刑事案件信访都是对量刑不服的申诉。2008年就有许多被舆论热炒的新闻与量刑有关:许霆案一审量刑过重,上传艳照按“点击率”量刑理由不足,“遗弃乞丐致死案”量刑过轻……
近年来“同案不同判”、量刑不均衡的现象比较突出,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因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就将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并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明确了量刑改革的任务,即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这是在2008年12月20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将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的10项任务之一。这个举措让人们自然地联想到近来已有坊间传言: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也就是民间所说的“中国量刑指南”。
近年来“同案不同判”、量刑不均衡的现象比较突出,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因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就将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并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明确了量刑改革的任务,即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去年6月最高法院启动了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在厦门中院、深圳中级法院和北京海淀区、上海浦东区、江苏省姜堰市、南昌青山湖区、淄博市淄川区、云南个旧市、西安市碑林区7家基层法院试点。
实际上,这是一场自下而上的改革。江苏省姜堰市法院于2003年便出台“量刑指导意见”。之后,其他法院纷纷借鉴效仿,并成为此轮最高法院试点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
三起“同案不同判”的交通肇事案催生“量刑指导意见”
江苏省姜堰市法院注定是一个善于从偶然中寻找必然的法院。2003年,姜堰法院从农村彩礼案的“同案不同判”,琢摩出把善良风俗正式引入民事审判。同样,在这一年,姜堰法院又从3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同案不同判”,啃起了一个刑事司法领域的世界性难题,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
2003年2月份的一天,姜堰法院院长汤建国,在本院局域网上了解刑事案件的审判情况,发现近期审理了3起案情相似的交通肇事案件,而3名主审法官对各自案件的被告人量刑却不平衡。3起案件的被告人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都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后果都是致1人死亡,案发后均有自首和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而3名被告人受到的刑罚却不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年、1年半。
“从适用法条上看,这些个案都没有办错,都是在法定幅度内判决,但是把这些个案放在一起比较,就确实难以让人心服口服。”汤建国说。
在接下来的“司法大检查”过程中,汤建国进一步了解到不同程度存在量刑失衡的刑事案件近80%,而这些案件均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之内,不能归入错案范围。
自由裁量权不是“橡皮筋”,自由裁量应有度,度的掌握不是随心所欲,而是要靠规范来支撑。在汤建国的推动下,推出规范量刑指导意见的动议,便提到姜堰市法院的工作日程上来。
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可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世界潮流。各国都在探求量刑的规范问题,走在前列的是美国。美国从各个州研究制定本地区的量刑规范开始,然后在全美推行量刑规范指南,并设立量刑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督促实施。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也都先后建立了司法判决委员会、量刑委员会等量刑协调组织。上世纪80年代后我国不少学者也开始研究这个问题,提出了多种规范量刑方法。本世纪初,有学者更是直接把最高人民法院推上前台,指出其承担起建构中国式量刑指南的“伟业”,才是最终解决量刑“随意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大的“瓶颈”的出路。
一些人认为,中国的基层法院承担了全国80%的一审案件,量刑改革就应该从基层法院做起,自下而上。于是,在2003年3月,填补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量刑规范化空白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在姜堰法院诞生。
量化计算量刑可以精确到月
“合议庭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了量化计算,被告人徐卫山盗窃数额计30467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6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元,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按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各自全部犯罪数额中所占的比重,对其轻处8.1%,即减少基准刑的8.1%;被告人自愿认罪,轻处10%;被告人的亲属代其退赃,轻处10%;预缴罚金5700元,按该数额所占应处罚金的份额,本院对其轻处12%……”
听着审判长的当庭裁判,你会纳闷,这法官怎么成了会计?
这正是这套规范体现的量刑方法和步骤。首先,不考虑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减轻、从重等各情节,根据被告人基本犯罪事实选择确定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基准;其次,提取被告人所具有的各种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要素,确定各要素的轻处、重处比率;第三,根据规范规定的各量刑要素的轻处、重处比率,实行同向要素比率相加、逆向要素相减的计算方法,得出最后的轻处或重处比率;第四,以计算得出的最后的轻处或重处比率与量刑基准相乘量化计算个罪轻处或重处的刑罚量;第五,用量刑基准减去计算所得轻处刑罚量、加上重处刑罚量,得出拟定宣告刑;第六,适用自由裁量权,对拟定宣告刑进行调节,确定宣告刑。
该计算方法简便通俗,操作性强,而且量刑可以精确到月。
同时,该意见还规定了先例参照原则。强调了本院的先例判决及上级法院的改判和最高法院公报及省高院公布的案例对同案的量刑指导作用。
量刑成为庭审程序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如何量刑,公诉人提出3年6个月到4年的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可以判处缓刑。下面就对被告人徐卫山能否适用缓刑请控辩双方发表新的控辩意见。”
随着审判长钱进话音刚落,公诉人和被告的辩护律师开始发表新一轮意见。这就是文章开头提到的“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2009年法院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任务,而姜堰法院在去年初便已实施。
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庭审往往不会专门围绕量刑的情节和法律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官在判决书中也常常忽略对量刑理由的说明。由于量刑的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司法的公正性被质疑。有数据显示,约80%的刑事案件信访都是对量刑不服的申诉。2008年就有许多被舆论热炒的新闻与量刑有关:许霆案一审量刑过重,上传艳照按“点击率”量刑理由不足,“遗弃乞丐致死案”量刑过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曾指出,法官的裁量权只有在法庭上经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才能得到约束,缺乏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量刑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容易导致量刑不公。
姜堰法院制定的《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对量刑在实体上进行了规定,保证了量刑的均衡,而如何进一步促进量刑的公开与透明,让量刑成为庭审中相对独立的程序呢?
2008年初,姜堰法院又主动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系,牵头制定了量刑程序规范。检察机关要随起诉书副本提交书面量刑建议,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对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负举证责任,亦要对量刑情节单独举证,并当庭说明具体的量刑建议;法庭要在庭前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量刑情节申报表,由被告人申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庭审中,在对犯罪事实调查后,要单独对量刑情节进行法庭调查,并引导控辩双方对量刑情节进行辩论,法官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在庭审小结中要对量刑基准的确定、各量刑情节轻处、重处的比率、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况当庭进行说明,从而使量刑过程全部公开,以公开促进公正。
是规范而不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应当是规范而不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是用一个共性标准和统一的思路来指导和制约自由裁量,尽可能减少个性差异。”汤建国对记者强调。
自由裁量权问题一直以来是一把双刃剑。
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为法官所行使,它既可能偏离法律规定,也可能弥补法律的不足。如何不让规定成为机械的算术计算而剥夺法官价值评判的自由裁量呢?这也是这几年汤建国一直思考,希望进一步完善的。
“不怕不合理,就怕不一致。”这是老百姓常说的话。但是,规范从来不是完美的,不能扼杀法官的创造性、能动性。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游伟就认为,应该给法官稍微多一点的自由裁量权,要有所控制,但不能过于限制。因为量刑要考虑的因素是综合性的,而且也应该鼓励法官在量刑的过程当中能够深入地研究法律或者去探寻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如果幅度太小,容易带来法官本身的一种机械选择的弊端,对法官进一步探寻可能影响量刑情节的因素是不利的。
根据姜堰法院制定的《量刑规范指导意见》,一般情况下,法官应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照规范计算确定拟定宣告刑,但合议庭如果认为该期刑偏重或偏轻,则可在该刑期的10%以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如合议庭在使用自由裁量权后仍然觉得偏轻或偏重,则可提交审判长联席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宣告刑。这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能得到有效的限制,亦可得到充分的满足。
2009年“中国量刑指南”有望出台
量刑关系到犯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法院多判一天,犯罪人就会丧失24个小时的人身自由;法院罚金高一点,犯罪人经济利益直接受损。可以说,量刑对犯罪人的影响最直接、最明显,直接关系到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由此,近年来,刑事量刑更多地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最高法院积极作出回应。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去年数次强调,必须坚持不懈地深化改革,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2008年10月举行的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上指出,量刑公正包括量刑结果的公正和量刑过程的公正。量刑结果公正不仅意味着法院依法量刑,还意味着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以及同一法院对于具有类似情节的类似犯罪的刑事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一致。量刑过程公正不仅意味着量刑的庭审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法院应当在判决结果中说明量刑理由,还意味着庭审法官在量刑前应当充分掌握各种从重或从轻的量刑信息,并听取与量刑有关的诉讼主体的意见等。
据悉,最高法院目前正研究制定全国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争取在2009年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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